数年前被告陈某请原告何某为其粉刷墙面,双方没有结算报酬。之后陈某一直未向何某付款,遂引发双方治安冲突。原告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粉刷报酬款5000余元。原告除提供一份公安部门的笔录外,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该笔录记载公安民警向被告陈某的问话“问:你欠何某粉刷款多少?答:我们没有结算,大概欠何某二、三千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笔录没有异议。经询问原、被告均不同意对粉刷工作进行鉴定以确定报酬。
【分歧】
对该案的判决受诉法院共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该证据不能证明确切的金额,原告不同意鉴定应认定原告举证不能,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判决被告支付2000元。该证据属于当事人自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欠其款项为二、三千元之间的哪个数额,所以只能认定被告自认范围中的最小数额2000元。第三,判决被告支付2500元。被告既然已自认二到三千元,故判决驳回原告请求不当。从体现公平考虑,应认定2500元。第四,判决被告支付3000元。被告自认二、三千元,被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是二、三千元之间的哪个数额,所以认定被告自认范围中的最大数额3000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第一,该案涉及到证据的采信问题。因为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书证即被告在公安部门的笔录。对该份书证的“三性”分析如下:首先,从真实性考虑,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承认系其在公安所陈述,故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其次,从合法性考虑,该份证据系公安部门处理治安案件时的笔录,能否直接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公安部门没有采取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询问,被告也是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所作的回答,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合法性应予认定。最后,从关联性考虑,该书证反映的内容与原告诉请有直接关系,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亦应予认定。综上,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均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通过该份证据能证明三点,其一原告确实为被告粉刷了墙面;其二被告确实没有付原告粉刷墙面的报酬款;其三该款应在二千到三千之间。
第二,对具体数额确定的问题。我国系采成文法的国家,在审理案件中首先应从具体的法律规则中找可以适用的条款,但在该案中,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均无相关规则可适用,所以笔者认为该案应从法律原则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进行判断。首先,从法律原则考虑,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合法、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等,具体到该案中可以适用的原则有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因原告不同意鉴定,故审判人员无法认定多少为等价,只有运用公平原则来进行判断了。其次,从法律价值考虑,普遍认为法律价值包括正义、秩序、公平等,当然就本案而言,不管如何认定都不会对法律“正义、秩序”的价值产生影响,只会认为是否体现了公平,所以应该考虑哪个数额才能体现公平。综述,只有在二至三千元之间取一个能体现公平的数额就可以了。笔者认为,取中间数即2500元最能体现公平了。李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