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结婚登记时,身份证的瑕疵是否影响婚姻效力?
答:
第一,本案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围。
我国以前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对此规定进行了删除。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情形。除此之外,没有再规定其他婚姻无效的情形。
故对原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再被认为婚姻无效的情形;而原告起诉时,已满法定婚龄也不属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二,现时婚姻的效力受真实年龄的影响,而不受身份证瑕疵的影响。
如果确实是因为公安机关对前来办理身份证的彭艳梅的身份情况未尽到实质性的审查义务,从而依据彭珍梅的户籍资料、彭艳梅的照片错误地认定彭艳梅“姓名为彭珍梅;出生日期为1980年1月12日”并为其办理了身份证,也并不能导致现时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仍是对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原、被告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查,只是因为原告的欺骗,顺利通过了审查。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结婚证上的照片与原告也是吻合的。就算原告的名字、年龄被纠正过来了,现在其真实年龄也已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现时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予以肯定。
具体到本案的审理,笔者建议:
可先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公安机关对身份证进行审查;或中止诉讼,由原告从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身份证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或法院判决撤销该身份证,那么可再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将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资料予以更正。以上问题解决之后,法院再对原、被告的离婚纠纷作出裁决。如果公安机关既不撤销,当事人也不愿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维持,则法院应认可原告现有的身份证、结婚证的效力,并按离婚案件的正常程序依法审理此案。刘琼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