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原告伪造证据最终被迫撤诉
南京律师:原告伪造证据最终被迫撤诉
来源:南京律师 李燚
2006年10月19日
2006年09月21日
在王某某诉南京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供多份证据系伪造,被告代理律师出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护当事人利益考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对上述两份证据是否系伪造进行司法鉴定。虽然最终法院没有及时进行鉴定,但因为被告代理律师的坚定以及分析漂亮、透彻的代理词,最终原告不得不作出撤诉的选择,被告方取得胜利。现将司法鉴定申请书及代理词简单摘要如下:
司法鉴定申请书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王某某诉南京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南京某建筑公司对于原告方提供的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证明张小强为项目经理,负责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管理工作的书证,第二份证据:材料结算单书证)的真实性均存在重大质疑,认为证据系伪造,特申请贵院对上述两份证据是否系伪造进行司法鉴定。
特此申请!
南京某建筑公司
2006年8月7日
代理词要点
一.原告恶意诉讼,原告提供的多份证据均系伪造。
第一份证据:证明张小强为项目经理,负责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管理工作的一份书证,第二份证据:材料结算单。这两份证据直接决定本案的最终定性,但恰恰这两份证据是原告通过裁剪、添加、涂抹、修改制作而成。具体细节在后面质证时说。对此原告及其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被告保留向各有关单位举报的权利。
二.原告提供证据中张小强签字是否为张小强亲笔所写,难以认定。须张小强出庭作证。
三.原告提供证据仅能证明原告与张小强发生买卖合同关系。
四.原告提供支票复印件作为证据,被告对复印件不予认可。并且即便从该支票复印件来看,也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五.退一万步说,即便原告提供了诉状中所述材料给张小强,那也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第一,从原告提供的供货合同来看,原告与张小强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最基本原则,原告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
第二,被告认为该材料未用于xx工地。
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向张小强提供了哪些材料,包括品牌、规格、数量等。
而根据供货合同第一条第3款以及第二条第3款,原告应留存供货单及材料单,但原告至今超过举证期限仍未提供。
第三,张小强购买材料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被告也不予追认。
张小强为施工工队队长之一,只负责部分施工作业,无权购买材料。项目经理为陈大宝。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二是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三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一些行为足以造成使原告客观上有充足理由相信张小强具有代理权。原告在签订材料供应合同时从未联系被告单位,也存在重大过失。
希望本案的操作过程对各位有所借鉴,欢迎交流。
南京律师 李燚 ( 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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