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贵英(女),被告王 华(男)。
原告李贵英为人热情,平时总是帮助别人。2004年6月13日,听天气预报要刮台风,就到公共晾台察看,看到邻居被告王华家的一盆晒太阳的鲜花。心想,被告王华家里现在没人,不如先把花搬回屋,不然花要被台风刮坏。当原告李贵英搬花盆下楼时,一脚踩空,盆花摔坏了,原告李贵英也因此摔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元。原告李贵英没有工作,想让被告王华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被告王华认为,自己没有让原告李贵英搬花,她擅自搬动导致盆花损坏是一种侵权行为,该花非常名贵,没有找原告李贵英赔偿已经不错,还让她支付医疗费,实在不可思议。双方争执不下。
[审判]
峡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贵英为防止被告王华的盆花被刮坏,因被告王华家里没人而将花盆搬回屋,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由于原告李贵英的医疗费数额较大,被告王华经济状况也不好,法院判决:王华支付原告李贵英医疗费5000元。
[解说]
原告李贵英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的事实行为,行为目的是为侵权人自己的利益。无因管理是行为合法的事实行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因此即使未经授权又法定义务为“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故原告李贵英无须赔偿盆花的损失。
无因管理制度是对生活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的保护与鼓励。无因管理成立,一方面使没有法律根据管理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无因管理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支付的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尽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也会给本人一定的损失,如果管理人没有过错,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只要尽到与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就应认为管理是适当的。只要管理适当,管理人对管理过程中给本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龚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