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法制教育、廉洁教育。国有单位转制过程中很多职务犯罪是由于一些干部的人生观、权力观、利益观发生了偏差和错位,在贪欲以及侥幸心理、法不责众心理等不良心理的支配下铤而走险发生的。因此,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使他们认识到靠侵吞国有资产不仅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增强知法、守法意识和廉洁意识。
(二)制定完善的转制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转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急功冒进。转制工作往往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综合性强的工作,必须制定完善的政策和措施,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和法律关系,公平地兼顾各方利益,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漏洞,防止有人钻转制空子谋取私利。同时,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转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工作,要从组织上、人力(包括能力)上、时间上给予充分保障。在摸索总结阶段,改革不适宜广泛铺开。要切实加强对转制的审批工作,对转制方案要严格审查,从严把关,防止草率从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政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三)完善管理制度,依法照章转制。逐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转制中的各种监督配套机制,增强企业转制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企业管理者的行为,消除腐败隐患。制定关于国有单位改革协调、改革模式、产权收益处理、资产评估、资产剥离、职工安置、职工房改、企业税费、无形资产确定等工作中可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规章、政策、制度,切实做好转制工作。
(四)严把国有单位清产评估核资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清产核资环节进行把关。一是对企业自查申报的,要对转制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等据实调查后进行详细的核算,做到账物相符,对企业法人自查申报的真实性应形成法律文书。二是对中介机构评估的,应先公开招聘信用好、资质高的中介机构来承担评估任务,同时,转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先对转制单位进行内部审核其资产负债情况,然后再进行审计评估。三是对评估的结果要依照有关的规定,严格核实、确认资产。四是职工参与。资产评估确认后,要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等形式向职工公开,让职工及时了解评估结果,并对结果进行监督。
(五)严格把好产权交易关。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平等竞争、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在转制过程中,产权转让必须通过规范的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没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证明的,一律视为无效交易,财政部门不能认可,工商部门不能作变更登记。
(六)强化对转制企业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监督和审计,对国有资产不良等情况进行排查。一是充分发挥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监督;二是保障企业群众的有效监督;三是加大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使企业领导干部始终在监督之列,避免因脱管造成不良后果。
(七)做好改革过程中打击和预防犯罪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对于转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建议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以事育人等方式去触动人的灵魂,约束人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国有单位转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为国有单位转制和发展服务。(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叶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