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一)涉林职务犯罪所表现的特征近年来,宜黄县检察院立案查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涉林职务犯罪数十起,仅2008年就立案查处8件8人,占到全年职务犯罪立案数的80%,涉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玩忽职守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多方面的职务犯罪行为,这些涉林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在:
1.不按要求审查。宜黄县林业部门工程师常某,在对某山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不按照规定操作,使该山场的评估面积和价值与实际不符。山场承包人持该份评估报告及林木他项权证书获贷100万元,期满至今未能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2.无视森林法律法规,盲目发展。某些乡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更有甚者,个别主要领导肆意超越权限擅自允许无证采伐,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一些行政监管人员本当严守职责依法行政,但一些人或为亲友牟利,或贪图蝇头小利,不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甚至将国家重点公益林作为非公益林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如2008年宜黄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某镇林业工作站设计人员付某、欧阳某在2006年度将该镇多个地方的国家公益林作为非公益林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导致多个山场的国家公益林被砍伐160余立方米。
5.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使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逃避打击。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明知有人涉嫌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以罚代刑,致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只要交罚款就可不坐牢”的认识误区。
6.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甚至充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2003年立案查办的邹某和肖某滥用职权案,犯罪嫌疑人对违规超载木头,逃漏国家规费的木材商贩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与木材商贩相互勾结,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后擅自将未办理放行手续的木材放行出县,致使国家森林资源流失。
(二)涉林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根据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情况,涉林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涉林职务犯罪不断攀升。近些年来,林业系统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根据宜黄县院立案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情况显示:2005年1件1人,2006年1件1人,2007年2件2人,2008年4件4人。
2.林业职务犯罪易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宜黄县院从2005年至2008年立案查处的涉林渎职案件中,80%以上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发生在县级林业部门的不到20%.
3.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和基层林业部门负责人。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以上人员比例各占30%左右。
4.涉林职务犯罪形式呈多样化。林业职务犯罪涉及贪污、挪用公款、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多个罪名。
二、涉林职务犯罪多发原因
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林业系统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具有营林护林、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等诸多职能,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和执法者,内部各部门往往互相配合多,相互制约少;在林业干部管理体制方面,乡、镇一级的林业工作站属县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双重管理”,而且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
二是受利益驱动影响。目前,乡镇一级的林业工作站实行报账制,国家财政只负责解决他们的基本工资和一些必要的费用支出,基层林业工作站每年的经费比较紧张,利益驱动使得一些乡镇林业站自行“创收”。
三是森林资源紧缺,有利可图。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控制较紧,木材在市场上价格走俏,利润空间大,林业系统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握有实权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一些木材经销商的“公关”对象。
四是法制观念淡薄。有些犯罪人员就是因为碍于多种关系,不愿管、不想管、不敢管、不去管、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加上法制观念淡薄,最终导致其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制裁。三、预防涉林渎职犯罪的经验
为有效预防、遏制和减少涉林渎职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的管理秩序,推动宜黄县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宜黄县检察院积极开展涉林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宜黄县检察院与涉及森林资源有关的部门,如与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等多个单位联合分别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每个单位均派人参与,并设有组长和副组长,以及成员若干。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并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协调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并制订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建立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预防领导小组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相互通报情况,共同会诊解剖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探讨、提出可操作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2.法制教育制度。检察机关应积极为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关部门进行法制宣传,上好法制教育课,并通过参观学习、典型案件警示、犯罪分子现身说法、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多样化地开展预防教育。县检察院可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随时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帮助。
3.信息通报制度。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应派员参加联合单位涉及森林资源的有关会议,并提供职务犯罪原因、特点、手段及规律等方面信息;通报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该系统内部的重要的异常情况。联合单位应向检察机关提供预防重点内容及通报进展情况;提供本单位所属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查处重特大案件的信息。
4.预防调研制度。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联合单位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有治本措施和策略的调查报告。
5.建议落实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或工作中发现联合单位存在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检查、回访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应认真整改,如发生因建议未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三)加大案件查处,构建个案预防2008年宜黄县院在查办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八件涉林职务犯罪案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个案预防工作。通过开展职务犯罪的个案预防,对发案单位在教育制度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加强思想和法制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管理,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做到发案一起,教育一片的系统预防社会效果。
(四)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2008年5月,宜黄县院制作了一期以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典型案例为背景的警示教育电视专题片《不管,也是犯罪》,在抚州市电视台连续播出,同时将专题片的光盘发放至本县各相关单位。另外,宜黄县院还通过印发廉政明信片,发送廉政手机短信等措施,大力宣传林业政策法规,为进一步预防环境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陈英 张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