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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由张某负责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某和张某两家是多年的好朋友,一天,王某见三岁的儿子一直在家闹个不停,就以到邻居张某家玩耍为由来哄儿子。儿子一听就不哭了。接着,王某便领着3岁的儿子小强去邻居张某家串门了。到张某家后,王某和张某在屋里聊天,小强见院里栓一只小狗感到好玩,就独自一个人站在院子里看小狗玩。谁知张某家的小狗突然蹿了上来,把小强的腿咬伤了。为了治病,王某共花去医疗费1000元。王某要求张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张某却坚决不同意,其认为狗咬伤孩子与自己无关。那么请问:张某家的小狗咬伤王某儿子小强,张某真的没责任吗?

    专家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张某的小狗咬伤王某孩子,张某不但有责任,而且应负主要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法律把动物伤人归责了三种责任形式,或者说三种法律后果:第一种是,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对自己的动物管理不善时伤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是,受害人被动物伤害的原因是由受害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故意挑逗动物或者想追捕动物时被动物咬伤的情况,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第三种是,受害人被动物伤害的原因不是自己过错,也不是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而是他人、即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张三路过王四的狗棚时,丁五故意开玩笑让王四的狗追咬张三,那么,张三被咬伤后,丁五作为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被害人王某孩子被张某的小狗咬伤,在张某提不出能证明是王某孩子本人和第三人逗狗时被咬伤的证据时,就应该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况,即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对自己的动物管理不善时伤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动物伤人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要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的,不管他们是否故意或过失,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地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现。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只要证明不了王某的儿子有过错,就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董正平 陈安利 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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