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付首喜在互殴过程中持刀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付首喜之所以持刀伤害梁京华,是因为梁京华与付首喜发生了厮打,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付才持刀伤害了梁京华。因此付首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付首喜的伤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要把相互斗殴和正当防卫加以区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即正当防卫是侵害者明显地实施不法侵害,而防卫人则明显地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他所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互相打架斗殴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付首喜与梁京华因言语不对,双方发生互殴,因此互殴过程中,两人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而不存在哪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哪一方是被迫防卫者,至于二人互殴过程中,付首喜顺手从案板上拿菜刀砍伤梁京华的行为,只不过是付首喜出于报复梁京华,又重新主动侵害梁。因此付首喜的行为具有主动伤害梁京华的犯罪故意,并且客观上付首喜实施了侵害梁的身体的行为,因此,付首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范秀丽 刘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