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力救济存在的局限性
近来常看见类似这样一些报道:某甲欠某乙人民币若干,某乙多次催要未果,便纠集几个人将某甲绑架,结果索债不成,自己反成了阶下囚。
这种私人以不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做法称为私力救济。这种行为由于具有突发性和不规范性,私力救济距违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遥,甚至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
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社会在司法方面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公力救济,权力的损害要通过公共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来加以弥补,每一个公民将自我保护权力的一部分让渡给公共机关的同时,与其他公民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平等。私力救济则在无形中或多或少地破坏了这种平等,理所当然地为法律所不容。
要解决私力救济的问题,关键是要在思想上转变观念,要学法、懂法、用法,遇事三思而后行;另外,树立司法权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社会上真正形成法律至上的主流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私力救济局限性的根源
中国的传统理念是导致私力救济的历史根源。封建的家族观、义气观使许多人的法律观念发生扭曲,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不是积极地寻求法律的救济,而是一味蛮干,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结果触犯法网,赔了夫人又折兵。
私力救济的思想根源在于贱民意识与神权思维的存在。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政治在法哲学意义上的具体升华。所谓主权在民,即是说政府由人民产生,人民赋予政府权力,政府依据权力来管理人民的权利。要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秩序,既保障政府有效地行使权力,又保证人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必须实现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某种“平衡”,首先是个人意识与政府意识的平衡。然而,由于历史的与现实的原因,我国公民仍然存在自卑的贱民意识与盲目的神权思维,这就给民主政治的实现设置了意识障碍。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在绝大多数中国人心中形成了这样一种主流思想,那就是“人微言轻”的贱民意识,将个人权利价值的否定灭失。这种意识随着历史的惯性被带到了今天。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这种意识越来越显示出不协调性。其具体表现就是个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权利主体,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而在习惯的支配下,将自己的主观自由归顺于权力。这样恰恰颠倒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政府权力的滥用。
对于政府来讲,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并没有使政府真正意识到自己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仍遵从一种“治权神授”的神权思维,即从自身权力中寻求到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而缺乏守法与负责的意向。
这样,一方面是自甘菲薄的贱民意识,一方面是妄自尊大的神权思维。公民与政府双方有意或无意的无知,共同促成了这样一种“愿打愿挨”的局面,即一方面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无不受到政府的制约与监控;而另一方面则是公民个性权利的灭失,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软弱无力,双方极度的不平衡为以权谋私、司法腐败等民主社会的畸形儿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正如孟德斯鸠论述的那样:“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贱民意识的横行无疑在思想战线就为腐败开了绿灯,这样一来,如何期望防范制度上的突破呢?与此同时,私力救济作为一种对公权力不信任的产物也堂而皇之的登上了历史舞台。
三、私力救济存在的合理性
带“公”的未必尽善尽美,带“私”的也未必一无是处,这早在改革开放前后中国经济的巨大变化中已经有了诠释。无论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其最终的价值目标都是实现社会公正,公与私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仅仅是因为“帽子”的不同而捧杀或棒杀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1、私力救济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局限性。
谁也无法否认,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公力救济存在某种程度的低效与无能,如对生效判决的执行上,胜诉的当事人常常是捧着一张法律的“白条”(即判决书)等上好几个月甚至是几年。由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许多事实上有罪的人常常逍遥法外,而有些受害人却常常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并因为败诉而“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些判决在人们心目中造成的负面影响绝对不容忽视。
2、私力救济可以避免“标签意识”带来的危害。
公力救济的“公开”有时反而成了一种缺点,如某些性犯罪的公开宣判常使受害人以后“无脸做人”甚至自杀,这绝对不是法律的初衷;还有由于人们潜意识中对于罪犯与监狱等术语的否定性评价,有些已经改邪归正的人由于得不到社会的认同而常常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名特殊的犯罪分子,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张某虽然是咎由自取,但他的遭遇却发人深省。2002年,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他认真悔改,表现积极,努力工作,从而得以被减刑。出狱后,张某结了婚并生了3个孩子。此外还有一个多病的哥哥,6口人的生活负担全部压在张某一个人肩上。已经幡然悔悟的张某决心用自己的诚实劳动去获取幸福生活。然而不幸的是,因为他曾是劳改犯,他到哪儿找工作都被拒绝;因为他曾是劳改犯,他不知道遭遇过多少冷言冷语。尽管他有一手极棒的钳工技术,尽管他有一颗重新做人的决心,尽管他曾试图用真诚换取别人的理解,但一次次的努力都失败了。面对妻子和3个孩子,碰过无数次壁的张某彻底绝望了。走投无路的他最终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他偷南瓜,偷粮食,偷一切可以填饱肚子的东西,终于案发被捕。在法庭审理中,瘦得皮包骨头的张某说:“我不能看着一家人饿死。”
人们对于法的无知,并不一定表现在不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上,传统的道德力量产生的对法的偏见有时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一个被强暴过的妇女可能会在众人唾弃声里悬梁自尽,尽管她只是受害者;一个刑满释放犯可能会在周围鄙夷的目光中重操旧业,尽管他曾经决心悔过。一个人如果被法办过,他的脸上就贴上了无形的“标签”,无论走到哪里,人们都会对他有成见,进而产生隔阂,把他孤立起来,一个曾经被否定过的人就永远地被否定了。这究竟是法的神奇还是法的悲哀?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凡是与法律沾过边的东西都是卑鄙与肮脏的,殊不知,法律正是漂洗肮脏的“清洁剂”,法律正是要把曾经扭曲的转为正直,通过铲除邪恶来还一片正义的天空。在这一点上,私力救济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标签意识”带来的危害。
3、私力救济具有隐蔽与灵活的优越性。
私力救济因为其隐蔽性,对某些不宜暴露在阳光下的事件有特殊的优越性,它可以使某些矛盾消解于无形。另外,由于私力救济方式可以灵活多变,它常常既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又避免劳师动众,可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外国流行的私人侦探,正是应运而生的一种私力救济的职业,它的灵活性与隐蔽性确实比普通警察优越得多。另外,在我国南方某省,据说已经成立了“要帐公司”,专管催帐要帐,效率高得很,这实际上也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萌芽。历史是有反复性的,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在当今社会当然已经没有市场了,但是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一种手段--私力救济,在二十一世纪的作用却足以引起人们的深思。
当然,就目前而言,全面地提倡私力救济是荒谬的,但在一定范围内(比如民事领域)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即形成“公力救济”下的“私力救济”,使其健康发展,让其作为公力救济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却未尝不可,而且随着公民隐私权的越来越受重视,这种救济手段可谓前景广阔。尚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