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社会法庭”的运作模式。社会法庭是在人民法庭的指导下,由社会名流、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组成。社会法官来源于不同的阶层,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他们分类处理。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也可选择社会法官以外的人员如“街坊邻居、亲朋好友”参与调解。社会法庭处理的民事纠纷,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当事人口头申请由常驻社会法官记入接待笔录。社会法庭受理案件后一般由常驻社会法官负责调处,当事人亦可选择在社会法官库中选择社会法官进行调处。经“社会法官”调解的案件社会法庭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如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应当制作调解和好协议。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社会法庭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履行,不能在五日内及时清结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对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纠纷,社会法庭应当对纠纷的事实做出评判并出具书面评判意见。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对评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作为审理案件的一种价值评判制度。社会法庭在处理案件时,应依据便捷便利便民的原则,采取到村上门受理,上门调处。社会法庭处理案件可从当地村委会及家族中有威望有影响力的人中,选择1-2人协助常驻社会法官处理案件,力争就地解决纠纷。同时还应建立村村通工程,电话告知受理和调处制度。总之,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充分发挥社会法庭在调处涉诉涉访案件中的职能优势。
三、 社会法庭的价值取向。社会法庭处理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自愿。以“平息矛盾,案结事了”,作为社会法庭追求的价值取向。社会法庭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外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的准司法组织。它在人民法庭的指导下,与法院的预立案制度和社会民调组织相结合,和信访、综合治理相统一。
社会法庭应当受理的案件有人民法院移交的诉前纠纷、立案后认为可由社会法庭处理的、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在排查社会矛盾中发现的纠纷,以及双方当事人自愿到社会法庭要求处理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宅基、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社会法庭主要利用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社会法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由于贴近群众,洞悉民情,往往能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社会法庭有其自身的优势,在实践中随着社会法庭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保障有力、措施到位,以及党委政府、各级法院、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社会法庭将突显其职能作用。
四、 社会法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法庭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社会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其效力的确认问题。如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对协议书效力的确认如何来解决。(2)社会法官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如何传唤当事人,如何传唤证人。(3)社会法庭常驻社会法官在工作过程中,下乡办案车辆、经费如何解决。(4)社会法庭的归属。社会法官的地位如何予以确认,如何使其责、权、利相统一。(5)常驻社会法官的待遇及社会法官的误工补助、交通费的来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长期的经费保障机制,对社会法官及社会法庭的地位予以明确确认,并配置相应的交通工具使其能正常开展工作,并制作与“社会法庭”相匹配的文书样本以保证社会法庭正常、有序、高效的开展工作,使其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从而为辖区的经济稳定、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陈建森 王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