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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开庭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原则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司法警察 刑事开庭 突发事件 处置原则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保障任务。近年来,发生在法院的一些突发事件,特别是影响刑事开庭工作的如被告人脱逃、自杀、行凶、袭击审判人员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其性质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动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如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力维护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形势、任务的迫切需要。本文仅就刑事开庭突发事件的内容、特点、处置原则和方法作以下探讨。

1  刑事开庭突发事件的内容、分级及其特点

  本文所称刑事开庭突发事件是指在押解、看管、值庭、安检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刑事开庭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

1.1  刑事开庭突发事件的内容

  在刑事开庭工作中,除被告人意外死亡、突发疾病、自杀、自伤、自残等情况随时有可能出现外,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特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内容也不相同。为押解过程:被告人脱逃、劫持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暴力袭警等;看管过程:被告人串供、传递信件等物品、互相殴斗、辱骂看管人员等;值庭过程:被告人或旁听人员行凶、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安全检查过程:无证件或伪造、冒用他人证件强行进入法庭,精神病和醉酒的人强行进入法庭,拒绝接受安检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的安排,携带未经法院允许的录音、录像、摄影等器材进入法庭,私自携带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进入法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法庭等事件。

1.2  刑事开庭突发事件等级的划分

  一级:在押解、看管、值庭中发生被告人一人以上死亡、脱逃、劫持被告人、法庭爆炸事故。二级:在押解、看管、值庭中发生被告人一人以上自杀、自伤、自残,或者被告人互相殴打、袭击法警或审判人员。三级:在押解被告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押解车辆发生故障,被告人突发疾病。四级:庭审中发生旁听人员哄闹、冲击、围攻、辱骂等不遵守庭审秩序的情形,阻碍安检的进行或者检查出管制等物品,被告人串供。

1.3  刑事开庭突发事件的特点

  一是突然性。就是说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以及性质和发展趋势,司法警察部门事先很难得到确切信息,很难作出准确预测,因而很难在思想上、警力和装备上做到有效预防,一但发生使人措手不及。

  二是复杂性。“一人涉诉,万人注目”,刑事开庭往往参与旁听的群众较多,受害人和被告人双方亲属情绪容易激动,常常会出现不理智的举动,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稍不冷静,处置欠妥,就会授人以柄,引起矛盾激化,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危险性。多年来的司法警察工作实践证明,在执行押解、看管、值庭、安检等任务中发生被告人行凶、自杀、自残、脱逃及犯罪团伙杀人灭口、内外勾结劫持被告人、旁听人员冲击法庭等事件并不鲜见。这说明刑事开庭工作环节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种危险不仅对被告人构成,而且对司法警察及审判人员也构成。

  四是持久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若不能迅速、有效解决,往往可能导致对峙或“拉锯式”状态,短则一两个小时,长则四五个小时。这就要求参与执行任务的法警,不仅要有充沛的体力作保障,而且要有极大的耐心和高度的纪律观念。

2 刑事开庭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人民司法警察在执行处置刑事开庭突发事件任务中,应坚持的总原则是:依法、迅速、有效、确保安全、积极负责,达到保护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刑事开庭顺利进行的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2.1  依法处置原则。

  在刑事开庭工作中处置各种情况应严格按照法律、法令、条令、条例及有关规定办事,这是司法警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是其它原则的核心。要针对情况中的不同对象、矛盾的不同性质、问题出现的不同场合、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慎重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做到处置的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尤其是使用武器、械具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行事。

2.2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原则

  司法警察在担任押解、看管、值庭、安检等任务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是以保障刑事被告人、审判参与人员、旁听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基点。保障安全,是情况处置的主要原则,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首先考虑的是情况是否触及到现场人员的安全,处置时也应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为先决条件。

2.3  统一指挥、积极负责原则

  在刑事开庭工作中对突发情况的处置直接涉及到处置效果和事后责任问题。因此,在发生情况时现场执行法警应当头脑冷静,在指挥关系上要明确和坚持以下三点:首先根据《条例》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的规定,现场的统一指挥权应由法院在场职务最高的领导行使,没有领导的由级别最高的法官行使。其次,在法警队伍内部必须执行下级服从上级,一级指挥一级的原则,对指挥员的指令法警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令不行,自作主张。第三,配合、支援单位的法警应服从申请单位领导的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执行领导的指令。

2.4  及时、果断处置原则

  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控制事态,依法从快处置突发事件。各级法院应该制定详细的《刑事开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划分责任,由院长任总指挥,下设现场处置组、庭审秩序维护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机关安全保卫组、机动组等。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战斗中,法警要采取灵活多变战术,利用我方警力优势果断下达行动命令,快速出击,干净利落解决战斗,对在聚众闹事中的组织者,鼓动者,带头行凶者要观察准,采取强制措施惩戒准,以排山倒海之势把不法分子的气焰压下。

  司法为民、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宗旨和工作主题,宗旨的践行与工作主题的实现,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和实践。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和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代表了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形象。随着人民法院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宽,围绕审判的各项工作错综复杂,出现的各种情况难以预料,影响审判工作和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司法警察队伍应该自觉加强思想政治、科学文化、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体能、技能训练,以学习和训练促进执法规范,以执法规范促进能力提升,努力把司法警察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尊严。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教材专业知2001.5

2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培训教程 2006.3

 韩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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