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个体经验的反批判:为合议制裁判辩护——与张雪纯博士商榷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最近,笔者读了张雪纯博士发表在《法学家》2009年第3期了的大作,文章名字叫做《我国合议制裁判的缺陷及其完善——基于决策理论的分析》(以下简称张文)。张文对合议制裁判的批评,展示了作者理论功底的深厚,深感佩服。但是,窃以为作者对当下法院内部合议庭运行机制未必十分了解。回应一下,写下如下文字,当然我这算不上学术,只是告诉读者我眼中的合议制。笔者读过几年法律专业,现在正是一名法官,因此,对合议制是有发言权的。同时,受限于学识和时间,现在还没准备长篇大论地反批评。仅仅从感性上叙述,或叫对话式答辩。
张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决策理论,决策理论再好,也得推出正确的结论才行;第三部分主要讲的是如何完善合议制裁判制度。第二部分查找的问题,笔者都不同意,所以就没有探讨决策理论或完善对策的必要。针对张文的第二部分“二、我国合议制裁判存在的缺陷”中所谓的缺陷,反批评如下:
1、关于“决策目标模糊”。裁判包含判决、裁定和决定,无论是程序上的特殊问题,还是对实体纠纷作出裁断,这些都是决策目标。民诉法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张文设问是不是对所有案件的细节都要进行评议?!笔者觉得这个疑问,完全是没有实际进行过实务操作的理论家的语气。举个例子驳斥一下,比方有人对我说“吃饭吧”,他也未具体说明吃饭包括那些内容,是不是我只吃米饭就不能吃馒头,只吃主食就不能吃菜、不能喝汤,是不是饭里有沙子不能吐出来。这不是灵活掌握的问题,这是实际操作的问题。
2、关于“群体规模偏小”。张文指出,合议庭是3人以上,但3人不合适。那么,请问:多少合适?一个中级法院每个庭也就10人左右,如果每个案件都需要5人甚至7人,其他案件怎么审理?其他工作怎么做?既然张文指出这样组合人数“偏小”,让人以为下文提供的建议应该是“搞大”,可是后文“三、2、强化法官独立裁判”竟然是搞的更小——一人独任,这难道不矛盾吗?!
3、关于“群体意识过强”。需要特别提及张文中的一句话“人与人之间一般缺乏进行论辩式交流的习惯和思维方式”,笔者现在的反批评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法官恰恰不是或者至少理论上不应该是一般人。据我所知,各个合议庭经常产生讨论和争辩,这是事实。除非法官徇私,一般会尽可能的向其他合议庭成员传达准确的信息,并且,期待得到他们的反馈意见,因为这样才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我们都想办工作办好呀。张文说非主审法官漠不关心别人的案件也不对,根据博弈理论,我这次关心你的案件,下次你也关心我的案件。一个人除非不想好好工作,一般都期待得到正常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关于“决策能力较弱”。张文谈到决策能力的问题,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中国这样的司法机制下,法官都还是按照公务员来管理,甚至还需要向政府负责。很多大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合议庭这样一个小问题也就不着急了。同时,所谓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经验丰富程度,实际上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并不是年龄高的就丰富。同时,基于我的立场,不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学生出身的上岗,也不一定效果就好。同时,个体决策能力不强,正成为层层把关的理由,正如您前文所述“裁判文书签发需要逐级审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5、关于“交互方式不明”。无论怎样,应该先由承办人先发言,其余顺序都不是大问题,一般规律是有行政职务的其他法官最后发言,这些有行政职务的一般也都是审判长。因为无论什么事情总有具体经手的人,承办法官对了解的比较全面,需要由他来传递信息。张文的意思好像是说,承办法官先发言了,其他法官因为漠不关心,就随便附和。如果真是这样,那也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素质的问题。
6、关于“集结规则单一”。针对张文在这段中的“首先,少数服从多数不行”。笔者要说的是,难道少数意见就行或者搞一个更复杂的程序?请问什么程序?2比1不行,多大比例行?这有归结到前面提到的合议庭到底需要多少人。张文说不敢妄下论断,可读者分明看到了结论,却看不出逻辑。针对张文的“其次,什么平局怎么处理” 等等,令人费解的是,按照张文前面5个问题的提出理由,应该不会出现这种局面——因为按照张文的理论其他合议庭成员都会随声附和承办法官的,怎会平局,应该是一边道吧?!这暴露了张文理论假设的随意性。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所以必须作出决断,如果真出现了张文假设的情况,可以上报审委会,增加决断人数,很快就会解决。而不是像张文说的“形合实独问题很严重”。法官不会傻到自己的意见没有形成多数意见,就坚持己见作出判决。因为如果这样,出了问题那就真是自己负责任了。因此,不会出现张文所说“投票悖论”。
7、关于“决策时间受限”。您低估法官的办案的智商了,16天足够了;如果时间不够用可以申请延期,手续并不复杂;还不够这项审限早改了,民事诉讼就是一审6个月(刑事程序经过警察、检察官,然后才到法官这里处理,已经有前面的2重把关了)。合议庭成员都要参见庭审,而后参加合议,发表意见之前还先听承办人汇报案情,怎么就不能评议?!况且,如果这2个职业法律人听不懂,那么裁判结果出来以后,其他人更没有资格发表意见了,他们更不懂了。
8、关于“外部环境较差”。外部环境差,可以认同。但是,从这基点出发,实际上正好推出合议庭的存在的必要性。因为承办法官在外界的压力下,可以以合议庭而不是个人说了算为由予以回绝。您说新闻媒体监督过了,看看其他国家的新闻媒体,目前我国恰恰应该进一步发扬作用,而不是封住新闻媒体的嘴。
最后,批评也是关心的一种方式,而且是改进工作的最有效的方式。顺便说一句,好像还有一篇发表在某核心期刊上的文章批评合议庭裁判制度。这些文章的作者表现了对司法实务的关注,是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博大胸怀,让人感动和钦佩。但是,如果论证缺乏实证基础,是不会让人信服的,至少作为读者个体的我不赞同某些观点。
【作者简介】
王梓臣,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