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虽然该规定没有直接写明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也应当由陪审员参与,但是,从该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一般说来进入再审的案件都是一些比较复杂易引发上访事件的案件,因此,法律规定所有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都应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审理这也是原因之一。
法院邀请陪审员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可以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对于法官严格遵循办案程序依法裁判案件,客观上会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1、帮助更好地认定事实,化解纠纷;2、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3、对程序公正的监督作用;4、充分发挥调解功能;5、对裁判结果的解释工作,从而化解和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所以,再审案件准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益而无害的。李好生 邹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