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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轻判辩护
发布日期:2009-11-17    作者:常斌律师
 
XXXL某,因涉嫌抢劫被XX市检察院起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查,2007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何某、熊某等人经商策抢劫后,与何的妻儿一起到惠城区陈江人民医院对面路边租乘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一辆羚羊牌汽车(价值人民币58200元)。当车行至惠城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附近时。何某让其妻子小孩下车先走,熊某某随即也下车堵住刘某的车门,杨某则拿出匕首顶住刘的腰部,何某用手卡住刘的颈部,刘反抗时被杨划伤头部、手部D之后被告人一伙将刘某捆绑、封嘴,抢走其手机一部、人民币200元及车辆证件。后杨打电话叫L到现场开车,L到后发现该车有暗锁打不着火,被告人一伙即逼迫被害人说出暗锁位置,然后由L开车载着其余三被告人和刘X至惠博公路某石场山边,在该处将刘扔下。抢到的羚羊车由L某销赃得款8000元,案发后被抢汽车已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辩护人认为L在抢劫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从参与过程及情况综合认定,应减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其抢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因抢劫数额巨大,法定起点刑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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