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案件调解的主要因素
一是风险意识不强。个别当事人权利意识强,对立情绪大,不愿接受法院调解,要求法院直接作出公正判决。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开展,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旦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有的债权人因对法律的功能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诉讼时死搬硬套法律条文,不能理智地估计诉讼风险,不愿冷静地接受法院调解,一味地要求体现个人意思自治。
二是缺乏调解诚意。有的当事人缺乏解决纠纷的诚意,把法院调解作为缓兵之计。他们故意拖延时间,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调解产生怀疑,误认为法院调解不能全面保护自身权益,最终影响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三是错过调解时机。少数诉讼代理人缺乏职业道德,挑唆当事人不接受法院调解,待一审判决后,又鼓动当事人提出上诉,错过了各个最佳调解环节和调解时机,常常使法院调解工作陷于被动状态。
四是调解工作难做。由于外出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激增,使涉案当事人的住所和行踪处于不确定状态,给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与调解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影响了调解的成效。
五是调解经验不足。由于个别新任法官工作经验不足、社会阅历不深,缺乏调解的技巧,提出的调解建议与现实的可行性差距较大,让当事人难于服从和接受,常常调而无果。
六是调解机制失调。有的为片面追求办案效率,人为地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并按规定的审限日期进行严格的考核,承办法官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不愿冒险去做费时、有可能超内部审限的调解工作,从而影响了法官调解的积极性。
七是思想认识不高。有的法官认为做调解工作没有体现出审判的强制力,不利于树立法院司法权威;且与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不相称,从内心抵制、排斥调解工作,因而不愿做过细的说服教育工作。
八是基层调解不当。由于一些基层人民调解人员业务不精,方法不当,在调解中导致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矛盾不但没解决,反而越调越大,起诉到法院后无疑增加了法院调解的难度。
二、提高案件调解率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院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切实解决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教育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使用调解手段审理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广大法官要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为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首要目标和任务,积极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和书生办案。
二是改革现行的法官选拔制度,提高初任法官任职的年龄、工作年限,提升法官的素质,保证法院调解的权威性。为了保证法官的素质,建议修改法官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界定四级法官初任的年龄和工作经历条件,保证法院调解功能的发挥。
三是正确处理追求办案效率与发挥调解功能的关系,鼓励法官在法定审限内进行调解,对因调解超过内部规定的办案期限的不应予以处罚。正确理解办案效率与办案效果的关系,既不能废止地追求效率而忽视效果,也不能为了效果而放弃效率,努力在效率与效果上寻找到平衡点、结合点。
四是建立恶意调解制裁制度。要修改现行的现行的法律规定,完善调解制度,赋予调解制度必要的约束力。我们认为,在调解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调解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以保证调解工作的高效开展。
五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建立联动调解机制,防止基层组织调解后的纠纷复杂化、尖锐化。范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