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结束前认定证据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应该,即理所当然的意思。也就是说当庭认定证据,庭审结束之前发现错误的,重新进行认证是惟一选择。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这里规定了两种选择方式:一种选择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另一种是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究竟采用哪一种方式,法庭享有自由裁量权,可视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而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纠正的情形是:1、再次开庭有困难的;2、证据不需要重新质证的;3、不涉及证据采信问题的。除此之外,则要考虑再次开庭予以确认。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在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已认定证据可能错误的情况下,惟一的纠正方式就是再次开庭重新认定证据。这里的“应当”,也是理所当然的含义,同样是惟一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发现新的证据要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结论,该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否则,不能作为推翻已认定的结论的证据。这正是一旦发现新的证据有可能推翻已认定证据的,必须要重新开庭认证的主要原因。
《规定》第七十三条就认定证据错误的时间和纠正错误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的正确。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时,要特别注意:在二审或再审中发现原审当庭认定的定性和对处理结果有影响的证据有错误或者可能是错误的,均应在开庭时,对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在二审审理时,不能书面审理。 赵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