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复议理由是否成立,关键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按照政府安排到四川进行援建工作,现无法回到河南”是否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依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一是必须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情要在何时何地发生,也无法知道其发生的情况如何;二是必须不能避免,即当事人尽管已采取种种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和阻挡该事件产生的后果;三是必须是不能克服,即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能够预料而不采取措施的,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如果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看有能力避免或者克服而不采取措施的,也不认为是不可抗力;四是必须是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1)人类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等。(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碍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本案中,申请复议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按照政府安排到四川进行援建工作,无法回河南属不可抗力为由申请复议,对照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姑且不论该事件能否预见、能否避免,我们谈一谈它是否能够克服:能够克服它并不是指克服某一事件本身的发生,而是指某一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克服这一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案中,执行人开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在外地,但他完全可以安排公司的其他人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在外地这一事件并不影响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属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该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刘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