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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的分析及思考
发布日期:2009-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民事诉讼中,送达难一直以来是困扰案件正常审理的重要原因,尽管为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最高法院曾出台适用邮寄送达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但是目前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拒不到庭、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等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导致法律文书无法及时送达,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并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下面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就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现象浅作 分析,略述管见,望能与大家共同探讨。

    民事诉讼中产生送达难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笔者根据基层审判实践经验认为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法制意识淡漠,导致诉讼行为不积极。尽管我国目前各类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法律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但是我国毕竟经过了几千年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晚,法制建设历史与西方国家相比较短,“依法治国,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社会法制意识还处于宣传教育期,公民思想中还未形成崇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传统观念依然在社会意识中起着重要的影响,法治理念在社会公众意识中并未牢固形成,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消极诉讼的情形,这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

    第二、社会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送达行为存在认识误区。目前在我国农村法制宣传方面确实存在重宣传的形式,轻宣传效果;重宣传日的集中宣传,轻经常性普法宣传教育;在宣传渠道方面以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新闻媒体专题宣传为主,没有形成全社会、全方位系统全面法制宣传的大格局;在法制宣传教育重视程度方面明显不够,存在重工作绩效,轻法制宣传。社会单位中或没有建立职工法制学校,或建立后并未发挥应有的功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并未设置科学的体系,多数学校无设置法制教育课程,即使部分学校使聘有法制辅导员,但是每年真正邀请法制辅导员到校给学生讲法制课的很少,并不能做到对青少年学生的经常性普法教育。由于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不到位,加上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时间短,社会群众对法律的认识较少,或认识非常片面,群众不懂法,更不会依法办事。体现在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面,当事人以为送达是法院的事,自己拒不接收法律文书法院没办法,认识不到接受法院送达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更重要的是在程序上接受送达,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是一种保障。笔者在基层法庭曾碰到这样一位当事人,开始通过电话通知其到庭应诉,该当事人说道:你们就不用通知我,通知我也不去,啥材料我也不会接。后法庭费尽周折找到当事人单位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到开庭是该当事人亦未到庭,在法院判决后,该当事人不服判决,来到法院说道:因为我不懂来法,开庭时我没来,但我有证据我现在要交给你们。另外,笔者在基层审判实践中经常听到当事人说的一句话是:没打过官司,谁懂来。从以上当事人的话语中,可以反映出我们普法宣传教育的欠缺及社会群众对法律的无知。

    第三、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相比,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相对滞后性导致在审判实践中法律的可操作性受限,适应不了新情况的变化,这在程序法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该部诉讼法中关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做了相关规定,后虽经历次修改,但涉及送达方面的修改甚少,为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最高法院曾出台了关于适用邮寄送达方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相继采用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以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可以说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解决民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基层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农民工进城务工现象十分突出,人员流动性大,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变化性大,人员居住地不固定,一方面送达地址不容易确定,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当事人拒不配合等情况的存在,也因为找不到当事人,因此根本填写不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无法出具指定代收人授权书,最终导致无法适用邮寄、留置、向代收人送达等送达方式;虽然在《最高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但是对于法院告知的应采用方式规定并明确,如果要求法院采用书面告知方式,那么因当事人拒不到庭而根本无法告知,也就无法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如果采用电话、传真等现代通讯方式告知,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又不符合传统司法实践,因此法院便不能采用。另外,也由于法律文书无法依法送达,导致民诉法规定拘传的措施也基本上成为形同虚设,适用率很低。相反,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可操作性受限,致使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送达时面临十分尴尬的局面,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在当事人思想中形成只要不与法院照头、不签收法律文书法院也没办法的错误观念,而故意躲避法院的传唤,导致民事诉讼中送达更加困难,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第四、由于原告对诉权的行使不当,加重了被告对参与诉讼活动的抵触情绪。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这样一个案例,当地某镇有六家宅基地相连,在小城镇建设中,这六家按照乡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建房,建房中六家经中间人介绍,均委托一个包工头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其中一个民工从架子上摔下而受伤,因赔偿问题引起诉争,原告起诉时以合伙建房为由将六家房主及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受理该案后,在通知六家房主应诉过程中,大部分房主十分不理解,也拒不配合,并讲到:我们不是合伙建房,也不认识原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他在大街上随便找个人告人家,人家就得跟着他到法院爬堂台,对于这事法院不用通知我,通知我也不去。尽管以上这些当事人的说法并不一定完全正确,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如果原告行使诉权不当,势必会增加被告的抵触情绪,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因原告行使诉权不当导致增加被告的诉累如何进行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抵触情形也是在所难免。

    由于以上多方面的原因存在,导致民事诉讼中送达十分困难,特别是在基层民事审判中表现更为突出,这严重影响着司法效率与司法权威。尽管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不仅依赖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也可能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就业制度进行深刻变革,广大农民工进城务工,现代通讯异常发达,人员流动性大情形下,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解决民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是关键。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要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机制,将法制宣传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是法制宣传员,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方法,将法制宣传融入人民群众的生活当中;要充分发挥社会个类普法学校的学习平台作用,完善普法学校的教学与学习制度,加强对普法学校的管理与人员配置,建立健全普法学校的考核与考试制度。要通过社会法制宣传,使社会群众知法,进而才能守法,做到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充分树立起司法权威,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加强司法宣传,让社会群众相信社会法律的正义与权威性,在全社会树立起司法权威的不可撼动性,进而逐步培养社会群众的法治意识,让社会群众崇尚法律,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最后社会法制意识提高了,社会群众便能依法行使自己诉讼去权利,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其次,应当不断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法中送达制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可依法律依据,在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方面即要保证该项制度的严肃性,由要使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因为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已进入高度发达的通讯时代,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已进入寻常百姓生活,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扩大以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的适用范围,确认通过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传唤方式,突破传统的书面传票传唤方式,具体操作方面可以采用先领导审批,两个以上审判人员在场,以录音等形式固定通知过程及结果。另一方面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拘传的相关规定,对于两次传唤的方式,不仅限于传票传唤,还应当适用与以现代通讯方式向当事人的传唤,即使采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代为通知,只要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能够证明确已通知到当事人,且经两次通知而拒不到庭,即可以适用拘传措施。

    另外,确立诉讼诚信制度,严把立案关,强化立案法官的诉讼释明权。在立案阶段立案法官要充分向当事人说明诉讼诚信的原则,要求当事人签署诉讼诚信保证书,告知滥用诉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立案是应当提供原、被告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立案法官应严格审查原告的起诉材料,审查材料中所列原、被告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果发现被告明显不适格,立案法官要向当事人充分释法,争取当事人能够在立案前予以纠正,减少当事人对诉权的滥用。对于原告起诉书中被告住址不明确的要严格审查,限期补充,愈期原告不能补充完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马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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