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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办案成本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11-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法院除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任务之外,要不要降低法院本身的办案成本,似乎是人们不大关注的问题。笔者以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必须要对涉及到公正与效率的方方面面进行研究和探讨,也就不能不对法院诉讼成本与效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这既是一个富有哲理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也是关系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实际问题,很有研究价值。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法院除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任务之外,要不要降低法院本身的办案成本,似乎是人们不大关注的问题。笔者以为实现公正与效率,必须要对涉及到公正与效率的方方面面进行研究和探讨,也就不能不对法院诉讼成本与效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这既是一个富有哲理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也是关系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实际问题,很有研究价值。     对法律现象进行经济分析是经济学与法学相融合的产物。成本与效益是经济学概念,研究成本与效益的形成、发展以及影响是经济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对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界定,法学界尚没有给予明确的阐述。源于西方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把法律成本划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四类,就诉讼成本而言主要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所耗费的全部费用,既包括诉讼当事人支付的金钱、时间和物力,又包括司法机关为审理案件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本文作者将其归入执法成本范畴。诉讼效益是诉讼收益除去成本耗费所得到的综合效益,包括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伦理效益,当然也包括经济效益。本文所研究的正是诉讼的经济效益,所侧重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一、诉讼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剖析。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些案件或因证据不扎实,或因各方认识有差异,或因人手紧而久拖不决超出  审限,有的甚至误判错判;为了执行某些刑事案件财产刑的判决和经济案件的判决,法院派人派车长途跋涉前往,结果一无所获空手而归:某些法律规定由法院取证的案件,办案人员数次以至数十次调查取证而收获甚微,为了寻找一方当事人历经数月乃至数年不果:某些异地开庭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当庭判决,法官须前往异地多次方能结案,如此种种,不胜枚举。这种诉讼成本不断攀升而诉讼效益低下形成的强烈反差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忧虑与思考。     对于诉讼成本高、效益差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不难发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办案效率不高。据统计,我国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低于国外法官。由于专门法院的特殊性,其人均年结案数更是低于地方法院,尤其低于经济发达地区城市法院,有些地方法院一名法官的年结案数就相当于一个专门法院的年结案数,案源不足,效率不高始终是制约专门法院发展的大问题。     2、调查、执行难。同一案件反复取证,多次调查在审限内不能结案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判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判决书如同白条,丧失法律权威。     3、办错案。由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适用程序法、实体法错误,发生错判被发回重审、改判或指定再审。     4、诉讼程序设置不科学、不经济。审判程序强调公正严密而忽视对诉讼成本的考虑。执行程序缺乏灵活而更显机械僵化。     5、法官成本效益观念淡漠,对案件诉讼成本支出很少关心,对诉讼效益的多少知之不多。     诉讼效益低下造成了严重后果:一是从刑事案件看,审案超审限、办错案或者判决畸重畸轻,致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被惩处间隔时间过长,罪罚之间的因果关系淡化,刑罚对犯罪的惩戒作用和对社会其他不稳定人员的威慑作用降低,刑罚的社会效果受到质疑。二是经济案件诉讼当事人难以忍受诉讼周期漫长而增加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应受到保护的当事人,反而因此受到二次损害。三是当事人因参加诉讼而丧失了经营机会,加大了经济负担,从而影响正常经营,有的甚至因此而毁掉一个企业。四是由于当事人从经济上考虑采用诉讼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得不偿失,不愿打官司而寻求“私了”的越来越多,从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危机。五是诉讼成本居高不下,法律资源和财政支出浪费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某中级法院支付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工资1143万元,使用办案经费349万元,两项合计1492万元。而同期两级法院共受理刑事、民商事和执行案件453件,审结443件,平均审理一起案件的工资经费成本是2.58万元,这还不含上级拨付给法院的大修、更新改造款额。由此可见,该院办案成本之高,令人咋舌。六是法官只关心办案,不注意诉讼支出,不考虑诉讼成本,艰苦奋斗作风逐步淡化,铺张浪费、大手大脚对法官队伍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     因此,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寻求既实现公平公正,又实现效率效益,使两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应该是所有法律工作者追寻的目标。     二、诉讼成本与效益关系的分析     研究诉讼成本与效益的问题首先需要考察的是诉讼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法院通过受理案件,依法判决并执行判决等一系列司法活动,将法律适用于案件上,以惩处犯罪,体现公正,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在这里司法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要取得政治的、社会的、伦理的和经济的效益。法院的司法活动代表着正义与公正,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无论需要多大的支出与代价也必须付出,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然而从效益的角度分析,不少案件的审理支出大、效益差,不但不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反而凸显了法律的软弱与无奈。据中南政法学院郑永流等人关于国民解决纠纷方式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对包括农户、村组干部、乡企老板问及遇到纠纷时哪种方式费时最少时,选择打官司的仅占10.39%。可以说诉讼成本的高低是直接影响人们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行为的晴雨表。事实上诉讼公正的取得从来没有,也绝不应该是不计成本的,而应该是以最小的投入去获取最大最佳的效果,这就是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的关系。     研究诉讼成本和效益的问题,还需要考察诉讼成本和效益与公正的关系。公正公平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权威辞书中公正的概念被界定为“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某一事物或行为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公正的本质既不是神的旨意,也不单纯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受经济发展制约,是一个动态的有着不断延伸和扩展内涵的概念。     让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公正与效益的关系。一方面公正与效益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表现为矛盾。其矛盾的表现一是由于历史发展、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经济条件的差异,使公正与效益常常表现为对立、不同步、不同一,甚至差别巨大。社会对公正与效益的追求也呈现复杂性、多元性,使衡量公正与效益的标准经常因时、因人、因地而异,很难把握公正与效益的平衡点。二是作为司法行为的审判活动,经常感觉到公正与效益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办案质量不高、超审限、效率低下、执法不严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益的提高,由于经费不足、开支困难、执法环境恶劣等等困难,实现司法公正又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公正与效益又具有同一性、统一性。矛盾的双方共存在一个案件之中,同处于一种社会形态和环境之内,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是实现效益的催化剂,也只有高效益才能确实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从社会群体意识讲,人们对诉讼公正的追求,说到底是对利益、权利公平的追求,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把公正与效益统一到维护公民法人和一切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上是法官办案的第一追求。     三、法律经济学引入与应用分析     长期以来,西方和我国传统的法学观念都认为,法只能解决公平正义问题,不解决经济与效益问题。但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西方法学界的一门法学和经济学有机结合的新兴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被引进并得到长足发展。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制度和规则的履行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者带来效益或成本”、“以效益为主题是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立场”。法律经济学认为诉讼本身既不产生财富,也不能使财富升值,但诉讼是保证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良性运作,维护社会公平的必要手段。法律经济学认为“司法服务实际就是法律市场中的一件商品,司法效果的衡量以法律是否能及时、准确地恢复当事人之间权利平衡和用最少的人、财、物消耗以满足人们有效的权利经济需求为标准”。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与法学有机结合起来,研究经济与法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其规律性,为我们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提供了良好的理论环境。法院工作者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这门新兴学科内容,指导审判实践。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对资源配置优化高效的追求,要求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公正与效益的统一。建国六十年来,我国确有长期不按经济规律办事,高消耗、低产出,高投入、低效益的惨痛教训。以至于法官中公平与效益对立难以统一的观点,片面强调司法公正的观点,执法环境差难保公正的观点相当盛行。办案不考虑诉讼效益几乎成为惯例,追求公正不顾成本成为思维定式。     建设社会主义就是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法制象征的审判活动,绝不能不顾经济或社会成本,游离于诉讼效益之外去追求所谓的“公正”。没有效益的审判是没有意义的,根本不可能代表严肃执法和法律的尊严。对于诉讼效益的追求必须在审判活动中取得应有地位,得到应有的重视,审判活动也应该尊重经济规律,使其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效益最大化,以此获取社会公众对法律适用和寻求法律保护的热情,使依法治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四、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益的兼容并进     研究诉讼成本与效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公平与诉讼效益的兼容并进。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运用经济理论改善法律制度,把诉讼效益作为审判行为的价值目标,以达到诉讼所要达到的理性选择。首先要解放思想,按照胡总书记科学发展的要求,着眼于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和法学经典作家在特定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的某些个别论断结论和规定,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法学基本理论、法条法规的错误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坚持科学态度,大胆进行探索。在审判活动中摒弃那种不顾效益,把审判活动追求的目标仅限于公正裁判,排除社会冲突的单纯社会效益的观点。把追求诉讼效益引入办案指导思想,实现法院判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其次是挖掘潜力;切实降低办案成本。据不完全统计,有的专门法院年人均办案只有3.03件,而地方法院人均年办案数是专门法院的十倍甚至百倍,每件案子平均办案支出大大低于专门法院。这足以说明降低成本的潜力之大。对此专门法院的法官们更应该有紧迫感和责任心,当务之急是提倡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这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只有如此才能在减少诉讼支出,提高诉讼效益上有所作为。第三是审判实践中重视诉讼成本效益,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我们所要追求的是国家、社会的经济效益,而不是贪赃枉法、腐败堕落地去集敛个人财富,迷失了正确的方向就会走到邪路上去。

【作者简介】
郝军,兰州铁路中级法院任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2]《法律经济学论纲》周林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第一版
[3]《法律的经济分析》(美)波斯纳(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4]《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樊纲著,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5]《刑法的经济分析》陈正云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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