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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实名的双轨制——宪法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的角度
发布日期:2009-11-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吕首作
[摘要] 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烦恼,对于这些问题,世界各国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我国也在关注因网络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51条是国家立法以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依据[关键词]网络实名言论自由双轨制     网络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最近的崔真实事件:韩国女明星崔真实今年10月2日凌晨在家中自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受不了网络上诽谤性流言。[1]其次是今年年初的“艳照门”事件,对社会道德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而“艳照”正是通过网络而在全球迅速扩散的。[2]此外,“人肉搜索”也是网络带来的新问题。比如今年10月发生的林嘉祥猥亵案,正是通过网络给与曝光的。[3]“人肉搜索”有正面效用也有负面影响,在寻求“ 人肉搜索” 的网友获得相关信息时, 被搜索的人则需面对隐私被侵犯的危险。一、网络实名制的目的    笔者认为,在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目的如果仅仅是为了减少网络上的谩骂恶搞、虚假消息和色情暴力,那么其结果将是得不偿失的。减少网络上的谩骂恶搞、虚假消息和色情暴力并非最终目的,笔者推论其最终目的在于:1.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避免国家、社会和他人由于网络言论而受到冲击。2.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如色情和暴力等的毒害,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由于识能力上的限制,对善恶好坏的区分能力不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到这些不良信息是网络实名制的首要目的。    通过证伪的方法可以知道,网络实名制在整体上不能达到其“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避免国家、社会和他人由于网络言论而受到冲击”目的,而要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如色情和暴力等的毒害”的目的,只要实行部分实名制就能达到。所以,实行完全的网络实名制没有充分的理由,笔者支持部分网络实名制。二、网络实名制的法理依据和施行方案    法律对自由的干涉标准有四个:自由主义标准,坏结果标准、家长主义标准和保护公众标准。[4]其中对自由主义标准的经典阐述是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为自由地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5]也就是说,为人在为某种行为时,如果这种行为涉及了他人的利益,并且他人出于自我防卫的需要,才能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与之相区别的是坏结果标准,其关注行为人行为产生的结果。    对网络言论如何规范?由于网络不同于传统言论渠道的特点,国家如果要亲自进行事前审查似乎难以做到,比较可行的方法是由网站(具体到版主负责制)自己审查,国家在这方面则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事后追究违法犯罪人以及违规网站的法律责任。如果网站负担起了事前审查的义务,那么为了让其更好地履行该义务,应当对网站实行管理员实名制。三、双轨制的理论基础:多数人暴政与少数人权利的保障    多数人暴政是指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主权国家中的大多数人[6]通过民主程序,以民主的名义侵害少数人的正当权利。    与多数人相对应的是少数人。少数人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李忠教授认为, 少数人是指那些在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维系自己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遭受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在一国领土上居住了一定时间的个人。[7]笔者认为少数人的概念可以扩大理解。在现实中他们可能根本没有在公共场合发言的机会,或者根本不能将自己的言论传播到更广的范围,因此他们只能借助网络来达到其目的。这些公民在人数上可能不少,但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却是弱势群体,他们应当被认定为少数人。    当多数人暴政理论运用到网络言论领域时,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为满足少数人匿名发言的需要,国家可以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同时提供匿名发言的空间。笔者将其称作实名与匿名双轨制。双轨制的含义是:国家在中央建立统一的实名信息管理中心,在部分网络(如政府网站)强制实行实名制,对强制实行实名制网站以外的网络鼓励建立实名制网站,并引导匿名制网络的发展,在匿名制网站中实行管理员实名制。公民在匿名状态下可以浏览实名制网络,但不能够发言,公民在实名状态下进入匿名网站时自动成为匿名参与者,享受其他匿名成员相同的待遇,并保证实名信息不被泄漏。四、双轨制的问题    不难看出双轨制也不能解决因网络言论而引起的所有问题,比如减少网络上的谩骂恶搞、虚假消息和色情暴力作为一个整体目的是难以达到的。因此需要其它配套措施,如网站自治和管理人员实名制来进一步加强网络净化的效果。再者是网络“人肉搜索”问题,双轨制对此可以说是无能为力。人肉搜索的泛滥不光是网络问题,更多的是我国本身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够重视,长期忽视公民隐私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完全的网络实名制或许能够解决人肉搜索泛滥的问题,但这是以过度限制 公民言论自由为代价,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本身就不够到位,实行全面的网络实名制无异于雪上加霜,国家不妨通过司法程序加强对人肉搜索的规制。此外,公民对政府进行社会监督习惯于匿名监督,网络是当今中国社会监督的有效渠道,如果实行完全的网络实名制,网络的这一功能难免受到严重阻碍。五、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国家立法以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依据。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制需要全国人大的立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对其进行规制。国家立法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主要是以宪法的以上两条规定为基础。立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各方利益妥协的过程。笔者主张网络实名的双轨制,是对支持实名制和支持匿名制的社会力量碰撞的预测。网络实名和匿名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有时候妥协并非软弱的表现,集众所长才是折中的目的所在。参考文献[1]//yule.baidu.com/zt/star/cuizhenshi/, 访问时间2008年12月19日[2]//yule.baidu.com/zt/star/yanzhaomen/,访问时间2008年12月19日[3]//zh.wikipedia.org/wiki/%E6%9E%97%E5%98%89%E7%A5%A5, 访问时间2 0 0 8年12月19日[4]周永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5][英] 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揆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转引自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6]大多数人可以理解为能够通过一部法律,或者足以影响该国的运行的某一部分人[7]李忠:《论少数人权利》,载自《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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