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我们必须正确把握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确立、建设和发展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政权建设的一般规律,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人大制度建立55年特别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现代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在普选基础上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建立起人民大众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国家体制,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
司法权作为国家专政机器上的一个链条,只是一种受托权力,同样来源于人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根据人民的委托行使司法权,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倾听人民声音,接受人民监督,维护人民利益,最终服从人民操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最明显的差异即在于此。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必须坚持精英主义和平民主义融合的基本原则。从法律哲学上讲,司法存在的前提是立法,而不管立法的近因和机制如何,法律得以通过和实施的动力则是人民实际的同意或默许的同意。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和归宿而制定的法律,在实现过程中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在司法过程中是否真正反映人民的要求,最终必须由人民评判,因为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中国革命和人民法院的历史,从实践上进一步佐证了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这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原理。
从江西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鼓励群众参与典型案件的公审公判,由群众自治组织为农村民事纠纷居间调解,到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无不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新中国成立伊始,人民法院承担起依法保卫新生人民政权的重任,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恢复经济秩序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并建立健全各项诉讼制度,并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立法和重构法律体系完成的,相反,主要是基层工作者依据党的方针政策、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出来的。西方司法文明的借鉴、审判制度的设计、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技术理性的培植,不能改变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我们必须正确把握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在司法工作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和谐司法新路子。法院干警要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问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上真正体现人民司法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但无论社会怎样变化,无论进行什么样的改革,共产党人的宗旨和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不能变,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不能变,人民是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马克思主义根本观点不能变,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真挚感情不能变。
当前,要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突出解决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问题。一个时期以来,司法职业化代表着我国法官制度在技术层面的改革方向,对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法官整体素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司法职业化的语境下,司法的大众化似乎被人们所淡忘,与司法大众化相伴而生的群众路线也开始淡出视野,司法神秘主义倾向有所体现,导致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实质上,司法大众化与职业化并不矛盾。司法大众化并非大众司法,并非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盲从民意,而是在坚持司法职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归依。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做到:一是践行司法为民;二是加强司法便民;三是倡导司法亲民;四是实现司法利民。
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我们必须不懈追求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为圭臬,蕴含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先进的宪政理念和深层的法律逻辑。恩格斯说过:“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所创造的新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为国家机构协调高效运转确立规范的政权架构,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个人主义价值观和其他价值观所无法比拟的,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价值目标。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我们必须以人民满意作为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人大的宪法定位是“权力机关”,而不是单纯的立法机关,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的显著区别之一。审判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与法院之间,不是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是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承继人民群众让渡的当家作主的权力,对立法与司法的统一性实施评判,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工作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只要忠于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和归宿而制定的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就会满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关键在于公正司法的水平和效果。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崇高理想,也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千百年来,人们即赋予其深沉的寄托,希求公正的司法帮助人们摆脱纠纷和苦难,走向幸福的理想天国。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然而,司法有其宿命的困惑。司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具有相对性、主观性、政治性、历史性和阶级性,这一点不可忽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中的司法公正内涵更加丰富:既要实现个案公正,又要兼顾整体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又要保证程序公正;既要讲究情理公正,又要确保法理公正;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收到社会效果。实践证明,仅有程序规则的完备,不会必然导致公正价值的实现。
毕竟司法是世俗的,是现实利益冲突和协调的产物,是国家介入社会利益冲突的斡旋者和裁判员。为此,人们求索于法学阶梯之间,徘徊于实践理性之中,但寻求公正司法的路径不外乎两条:一条是在人性善的假设前提下,强调司法者的个人品质和道德境界。另一条是在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下,以制度理性的完善来约束司法者的私欲,希望通过外部的制度环境来保障司法公正,其中亦不乏诉诸严刑峻法的举措。这两条路径实际上与“法治”“德治”的人性论基础如出一辙。而近代以降,从“宪政救国论”到“法律移植论”,都反映了人们对制度理性的崇拜和建设制度文明的努力。制度重于外防,道德凭藉人心。从根本上说,司法公正的实现更在司法之外。司法审判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必须接受权力制衡和外部监督,否则就会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
当前,要通过权力制衡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突出解决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问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司法独立从一种思想观念、一句政治口号、一个学术命题,变成一项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一项普遍适用的司法原则和一项影响深远的法治文明成果,在人类司法史上已经走过了数百年的坎坷历程。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司法机关独立而不受干涉地居中裁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基本保障和最低要求。但是,我们所要维护的司法独立不是制度意义的独立,而是司法活动的独立。同时,司法活动的独立也不是绝对的,依法独立审判并不等于不受任何监督,决不是与社会隔离起来、孤立起来、对立起来。相反,只有把司法活动置于合法规范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和认同,才能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因此,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又要自觉接受监督。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做到:一是落实各项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二是拓宽人民陪审和“三调联动”范围,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三是构建民意沟通和民意转化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四是强化“开门办院”和“开门办案”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
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努力推进法院事业的科学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己任,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之中,进而使人民从形式到内容都成为国家的主人,蕴含着神圣的法治命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最有效、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惟一途径。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中,人民法院承担着把法治的工具价值和目标价值结合起来的艰难使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权利;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要求司法程序严谨公正,还期待高效便捷;不仅要求司法恪守中立,还期待司法贴近群众生活;不仅要求依法裁判,还期待“案结事了”。然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院的司法能力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司法体制、保障机制与日益繁重复杂的司法任务还不相适应。司法者每天面对的是理想的法律与现实的生活,对弱者的同情、对人性的体察、对人情的洞明、对不公平的矫正、对社会乱麻的清理,无不折射着公正司法的艰辛与困顿。
虽然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奋斗,司法制度逐步完善,但是,法律文化和理念却不是一件随便可以脱掉的外衣,它以巨大的历史惯性影响着社会的法律心理、公众的法律信仰和国家的法治进程。在延绵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和“德主刑辅”观念影响下,法律没有独立的价值,司法只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发挥威慑作用,而没有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和权威。鉴于此,必须在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改善法制环境,提高司法公信,促进法院发展,加快法治进程。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筑牢公正司法基础。近年来,人大坚持“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帮助人民法院解决了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市法院事业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实现了与全市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当前,要确保人民法院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突出解决服务科学发展与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关系问题。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依法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然而,自身科学发展是服务科学发展的先决条件。要实现法院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在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最期待改进的问题入手,通过机制创新形成“从严治院、管理兴院、科技强院、公信立院”的良好格局,使法官在对司法政绩观的及时调整中树立使命感,使法官在对司法为民观的全面理解中树立责任感,使法官在对公平正义观的准确把握中树立尊荣感。
为此,我们必须做到:一是加强队伍建设,着力解决队伍结构不优、工作作风不佳、司法能力不强等问题;二是推进司法改革,着力解决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三是提升司法公信,着力解决司法所面临的司法主体、司法产品、司法机制缺乏权威的问题;四是夯实基层基础,着力解决影响法院事业发展的队伍不稳、活力不足、保障不力等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人民的选择和历史的必然。实践证明,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才能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坚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一定能够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