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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发布日期:2009-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政府公共预算 预算

  内容提要: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一项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综合系统工程。而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性质、编制主体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容和运行机制等基本问题的探讨,尤其是其与政府公共预算制度关系的疏理,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暨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法定部门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制度。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可以充分发挥预算的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并服务于政府的社会和经济管理的总体目标。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庞大,决定了我国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国的《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提出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保障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综合系统工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性质、编制主体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是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和前提。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性质

  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性质,学术界的认识并不一致,分歧的焦点在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否独立于政府财政预算,本文将其概括为“独立说”和“附属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独立说”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独立的系统。主张此说的代表性观点有:一是认为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预算体系,既各自独立又有一定的内在联系。[1]二是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一种出资人预算,是为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而实施的预算,不同于公共预算,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财务预算。[2]三是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预算是相互独立的预算体系,但是,又存在一定的联系。[3]四是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并列于公共财政预算编制之外,自成体系,以体现政府社会职能与政府的出资人职能分开。[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附属说”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5]有学者主张,应该把国有资本预算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或者把国有资本预算系统作为公共财政预算系统的子系统,国有资本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多部门共同参与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国资委共同完成预算编制工作。[6]

  笔者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以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为基础,反映政府出资人以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预算,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收支活动进行价值管理和分配的工具,反映国有资本所有者与国有资本经营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和再投资关系。这是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之外、又与之有密切联系的一种新型的预算制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所以独立于我国现行的政府公共预算制度之外,其理论基础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又肩负国有资产所有者角色。这两种角色是完全不同的,各自有相对不同的活动领域,应该遵守不同的法律规则。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政府以公权者的角色出面,行使公权力,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政府,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必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如果政府的两种角色混同,政府以公权者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将可能导致公权力滥用,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践中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与市场不分”以及政府的“越位”、“错位”等现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两种身份混同导致的结果。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公权力的身份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本质要求,必须对政府的这两种角色严格区分,这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应该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依法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创造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对于需要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参与的活动,应当由专门组建的独立机构或委托给市场主体去行使,这些机构或主体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分离,不得行使管理权,按照法律和市场经济交易规则从事相关活动。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的分离,要求相应建立独立于公共预算之外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全面掌握经营性国有资本的收入、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是两种不同属性的预算。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依据权能不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公共财政预算依据的则是国家公共权力及其派生出来的对国民经济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权。二是目标取向及性质不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一种经营性资本的预算,具有盈利性,关注投资回报,强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政府公共预算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的预算,具有无偿性特点,强调的是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三是收入来源与支出结构不同。公共预算的收入来源是面向社会各相关主体征收的税款,支出结构相应地为满足公共需要,其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税费收入的范围内,保持公共预算的收支平衡;而国有资本预算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以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国有股份红利收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等。国有资本预算的支出结构也与公共预算不同,其目的必须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扩大投资,这些支出包括对新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向企业参股控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进行贴息等。简言之,公共预算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以满足公共需要为主要支出,国有资本预算以国有资本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再投入、扩大投资为主要支出。[7]四是实施管理手段不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以产权为纽带,体现的是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公共预算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8]

  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没有单独编列预算进行管理,而是与经常性预算收支一起,混收、混用、混管,这种作法难以体现出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及其两类收支活动的运行特征。因此,建立专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单独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活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再投资的有计划进行,已成当务之急。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离,基本目的在于划分政府的资产所有者与社会公共管理者双重身份的不同属性和不同要求,把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征收的税收收入和作为资产所有者获得的资本经营收益,分别纳入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和使用,以期体现既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又有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效率改革的目标。[9]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二者之间虽然在性质、价值趋向、运作方式和收支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预算体系,但是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都是国家所进行的财政活动,国家作为共同的财政主体是唯一的。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预算同属“一体”之下,同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第一,国家财政与国有资本经营之间存在税收缴纳关系。国有资本经营绩效必然影响到国家公共预算收人。国有资本经营得好,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上交财政的税费自然就多,反之亦然。第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之间可以通过分别设置专门衔接科目,进行连接。按照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公共预算有结余的时候,可以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实行转移支付,对国有资本财政进行投资。同样,为适应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的需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部分也可以依照相应的规定和程序流向公共预算,充实公共预算资金。例如,在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为支持改革而支付的成本使公共财政支出与社会保障支出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时,可以考虑按照量力负担的原则,由国有资本预算加以填补。这些缺口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承接国有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必然加大公共财政支出;过去的积极财政政策形成的后续工程和稳健(中性)财政政策执行所导致的一定公共财政缺口;为化解基层财政风险而导致的潜在公共财政支出缺口;中央财政为降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而支付的成本等。[10]

  总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是相互独立的预算体系,但是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强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区别,是为了将两种不同的预算纳入不同的管理框架下,否则,混淆两者区别,可能造成两种预算资金之间的相互挤占,影响各自功能的发挥。在强调两者相分离的基础上,重视两者之间的联系,是为了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有机衔接,从而维护政府预算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

  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争论的核心在于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中究竟居于何种地位。

  一种观点主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由财政部门编制。理由是:我国《预算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既然《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为政府预算的唯一编制主体,由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复式预算中的一种,由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也应当为财政部门。[11]也有学者指出,根据政府预算的统一、完整的原则,国有资本预算的编制、审批与执行不应脱离国家财政预算部门之外,作为政府复式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主体仍应为国家财政部门,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同公共预算一并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12]还有学者指出,确定由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不是否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作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仅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的重要参与者,更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首要承担者。[13]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国资委的三定方案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国资委是中央政府的特设机构,代表国务院履行对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对其接受委托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的审定,是出资人的重要职责。国资委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种观点主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国有资本预算的编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除要承受解决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压力外,技术方面也面临着许多操作难题,微观上需要做大量的细致工作。由国资委和财政部两家共同来编制国有资本预算是一种于部门利益双赢,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于政府公共财政体系互利的做法。这样做从体制上不存在障碍,相对比较顺畅。[14]

  我们认为,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中的体制选择、政治抉择的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的性质以及国资委的法定职责,都决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尽管《预算法》确立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预算的唯一编制主体,但该法颁布于1994年,当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隶属于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从财政中独立出来,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应该是必然的选择。但在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后,作为专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中应当居于重要地位。

  强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地位,并不意味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只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可以离开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来开展。财政部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在本质上,都是政府调节社会经济的工具,反映国家财力的集中配置和对社会财力的全面调节。特别是两者之间存在诸多科目衔接工作,因此,财政部门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可以更好实现两种预算的有机衔接,保证政府预算体系的完整性。第二,财政部门长期从事预算编制工作,富有丰富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本和技术优势,这可以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有效开展提供支持。第三,从权力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的角度看,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参与,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第四,当前,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都有各自的主张和利益诉求。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要编制主体,形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编制的格局,这是当前体制下形成共识合力、尽快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开展的现实选择。第五,从理论上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涵盖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而我国目前的国资委并未负责监管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金融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其监管之外,而行政事业单位有一部分资产是以经营的方式在运行的。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果将这些国有资产涵盖在内,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更需要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

  如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何分清各自的职权,明确责任,同时建立协调机制,避免相互扯皮推诿,则是需要依法予以解决的问题。

  1.关于职责划分。政府职权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法定授权,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接受委托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经营预算草案。财政部门依法负责编制公共预算草案。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中凡是涉及到与公共预算衔接的部分,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双方在草案编制过程中应当相互交换意见、沟通协商、形成一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连同公共预算汇编成政府总预算。

  2.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协调机制。为了降低预算编制成本,提高预算编制效率,需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中的协调机制,明确双方在规则、政策和行动等方面相互配合、和谐一致的步骤和措施:一是规则协调机制。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该协调一致。如果一方制定的规则涉及到其他部门,应该通过通报制度、征求意见制度、协调会制度,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如果需要两个部门共同制定相关规则,应通过会签制度、联合发文等方式实现规则的协调一致。二是信息共享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自依法收集的数据和信息,凡是涉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双方应当共享;双方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明确信息交流范围、采集分工、共享方式、保密原则等,促进信息交流规范化和制度化。三是日常工作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发挥作用,需要在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日常工作机制,例如,联席会议制度、会晤制度、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磋商制度等。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经营活动和预期收益的计划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两个部分。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这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和产权运作所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公共预算转入收入、债务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四个方面。

  (1)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具体包括:①上缴利润收入,即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当上缴的部分;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应当上缴的利润;②国家股红利、股息收入,即公司制企业中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应当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等;③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转让收人;还包括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如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权出让应当上缴的收入;④其他法定收入,例如,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收入,境外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等。

  (2)公共预算转入收入。这是指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国有企业的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公共预算结余收入转入、亏损补贴、财政贴息收入、专项投资或其他转移收入等。

  (3)债务性收入。这是融资收入,包括借款收入、发行债券收入及其他融资收入。借款收入,是指以资本性投人为目的向金融机构借款而取得的资金;发行债券收入,是指采取发行国债、企业债券方式取得的资金;其他融资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本性投入为目的采取其他形式融资形成的收入。

  (4)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这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获得的其他收入等。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这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进行投资的支出,主要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资和再发展,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国有资本营运支出、政府其他预算结转支出、债务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1)国有资本投资支出。这是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的资本性投入,包括:①新设企业投资,国有独资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注人资本金的支出;②保证国家对重要行业和重点企业控股、参股的投资支出;③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的投资支出;④国家收购产权(股权)的支出;⑤用国有资产收益安排的其他支出。

  (2)国有资本营运支出。这包括管理费用、其他营运支出。管理费用是指国有资本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物资消耗等费用支出。其他营运支出为国有资本运作过程中的其他支出。

  (3)政府其他预算结转支出。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方面的支出。

  (4)债务性支出。这是指用于偿还各类融资债务的本息支出。

  (5)其他支出。这包括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专项支出,及其他补偿性支出,如职工安置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出等;还包括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工具,是对国有资本管理和运营进行评价考核的重要手段。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量人为出、保值增值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即根据一定时期内公共预算有多少结余,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有多少能够上缴的预算收人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通过国有资本的有效营运,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作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机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运行机制是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确编制和实现的机制,大体包括预算的编制、批准、执行和监督、决算审计等四个阶段。在每一个预算年度开始之前,由预算编制机关负责预算的编制;经立法机关审议批准,成为正式预算;预算年度开始之后,由相关机关负责执行预算,并由审计机关进行日常监督;预算年度结束后,由预算执行机关就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编制决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后,由立法机关予以批准。

  1.关于预算编制。如前所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除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外,财政部门也应当发挥相应的作用。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的预算编制工作而言,鉴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体制的现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考虑建立“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二级预算体系。[15]在这个预算体系中,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一级编制主体,负责整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落实、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国资委内部设立主要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及管理的具体工作。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二级编制主体,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资料提供者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者。在整个预算编制工作中,它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供数据依据和数据来源。在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内部,应当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并负责,包括财务、资本营运、规划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负责本机构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流程为:第一,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负责编制本经营机构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二,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上报的预算收支加以汇总、审核;第三,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安排收支,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此过程中,与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式草案。

  2.关于预算的批准。为了维护国家预算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复式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资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财政部门连同公共预算汇编成政府总预算,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层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家财政部将之与国家公共预算统一汇总后报全国人大批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各地财政厅、局连同公共预算汇编成各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呈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1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人大审议通过,就形成年度预算,具有法律效力。

  3.关于预算的执行与监督。经人大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组织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预算的执行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预算收入的收缴和支出的管理,完成预算目标。在执行过程中,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随意突破预算的收支规模,必须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需对预算进行变更,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呈报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大审核通过后方可对预算进行调整。不执行预算或未经人大授权擅自调整预算均属违法。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可以分为以下情况:一是各级人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这是人大凭借其监督权对国资委进行的监督;二是各级国资委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即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此外,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

  4.关于决算审计。预算年度结束之后,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就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编制决算,上报国资委,国资委汇总审核之后,交由财政部门汇入同级政府决算,报同级人大批准。人大可组织力量对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进行审计,或者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人大汇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只有依法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权限、利益,有机平衡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才可能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为此,需要修改《预算法》,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内容和运行机制等,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权威性,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基础。

  注释:

  [1]李燕:《论建立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2]沈铖、曹丽莉:《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探讨》,载《改革》2005年第5期。

  [3]吴树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探》,载《国有资产管理》2003年第8期。

  [4]吴炳贵:《关于独立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我见》,载《国有资产管理》2005年第10期。

  [5]吴祥云:《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若干思考》,载《当代财经》2005年第4期。

  [6]文宗瑜、刘微:《国有资本预算编制和审批》,载《国有资产管理》2005年第8期。

  [7]邓子基:《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载《产权导刊》2006年第1期。

  [8]吴炳贵:《关于独立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我见》,载《国有资产管理》2005年第10期。

  [9]李燕:《论建立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0]邓子基:《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载《产权导刊》2006年第1期。

  [11]陈怀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财政制度约束》,载《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12]邓子基:《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载《产权导刊》2006年第1期。

  [13]吴祥云:《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若干思考》,载《当代财经》2005年第4期。

  [14]文宗瑜等:《国有资本预算编制和审批》,载《国有资产管理》2005年第8期。

  [15]国资委“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课题组:《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管体系的构建》,载《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54期。

  [16]邓子基:《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载《产权导刊》2006年第1期。(欧阳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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