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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卫: 公司法与近代商号的出现(二)
发布日期:2009-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895年至1911年间中国经济积极性的高涨,是非常壮观的。与前几十年比较有许多不同,少数高级官僚作为大量商业架构庇护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张之洞接替了李鸿章,但没有人接替张之洞了。在他们提供庇护的地盘上有新一代的高级官员,也许与官僚体制有良好的关系并熟悉官僚体制的运作,但他们很容易因皇帝的命令而免职。第二代的官员,例如张謇、周学熙、聂缉规等,成了商人和工业家。事实上,当时出现了许多大规模的私人所有的企业,它们不再需要公开宣称是官办的,但不能因此以为,少数大人物过世,就意味着庇护制已经让位给自由市场。1895年以后皇帝权威的削弱,以及缺乏在官僚队伍中有重大影响的高级官员,导致了明显的分权倾向。其结果是庇护结构(structure of patronage)的扩散,而非其凋零。
 
  家庭商号参与近代工业和商业,还需要更多的研究,但是必须考虑新技术转移到中国的过程和在中国家庭背景下的资产控制(
control of equity)。事实够明显了。技术引进需要资金,在1895年以前,因为政府未确定允许投资的政策,投资于技术引进尤其是有风险的。为了尽量减小风险,中国商人投资外国商号,而同时,不管是西方商人还是中国商人,都在小心翼翼地试探官方容忍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起步的工业的特点,只能是低启动资本(low start\|up capital
),并指望能有迅速回报的。这些企业中最成功的可能是广东的蒸汽缫丝业,以及为通商口岸的船运业服务的机械厂。 
 
  广东蒸汽缫丝业的成功,可以从
1895年以前机缫丝的出口量看出来。蒸汽缫丝的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它只是保证处理蚕茧的热水的持续供应,还是用人手把蚕丝抽到锭子上,用脚保持锭子转动。这样生产的蚕丝被认为是优质的,可以卖得好价钱。缫丝厂建在乡村,而乡村传统上是由女人缫丝的。1870年代广东开始出现蒸汽缫丝,1880年代有时要面对手工缫丝者的引人注目的激烈反对,但它在1895年以前一直存留,机缫丝成为稳定的出口货物。1900年,机缫丝成为广东最主要出口物品,这时广东已经没有手缫丝出口了。长江下游地区蒸汽缫丝业的发展要慢得多,只是到1910年代,该地区机缫丝的出口才超过手缫丝。[24]尽管根据明确的文献记载,第一家私人所有和经营的机器厂,1860年代出现于上海,但肯定更早时候就有这类工厂存在了。应该想到,对外国船只开放城市的港口区都是棚屋区,居住着船用杂货商、修理工、苦力,应该还有加工业。机器厂从船坞承包而来,而且很快扩展到其它行业。1873年发昌机器厂为其镀金业务在《申报》上大做广告。1877年推销的是其生产的车床。1884年该厂制造了第一条轮船[25]。除了象发昌这样的经营造船和修理业务的工厂外,1880年代还有其它工厂生产轧棉机和蒸汽缫丝机。这些商号都以很少的资本起家,上海的历史学家考证过在1866年至1890年间创办的12家作坊的情况,没有一家开始时资金超过500元的(1元等于0.72两)。这些作坊的创办者中,7位以前是传统的五金作坊的主人,2人来自航运或船坞,2人是传统商人,1位原来在轮船招商局有高级职位[26]1895年以后,同样的趋势继续下去,更多的机器厂建立起来,但它们的资本规模,仍与以前一样,是很小的。大隆建立时有10 000元,是一个例外,它后来是所有这些工厂中最成功的。这些工厂无疑拥有一定程度的贸易信用,但基本上是自己出资的。直至1930
年代,大隆还是主要依赖自己的财力,这么多年的发展不仅由于其工业实力的扩展,还因为它所拥有的上海房地产引人瞩目地升值。 
 
  
1895年以后放松管制,对私人投资的规模有直接影响。1895年以前,没有一家私营企业建立时的资本规模接近10万元的。从1895年至颁布公司法的1904年间,除了矿山之外,有83家企业创办时的资本大于这个数字,包括9家纺纱厂、长江下游的28家蒸汽缫丝厂(广东的蒸汽缫丝厂仍是小规模的)、8家面粉厂、1家手表厂、3家机器厂、4家榨油厂和华侨金融家张裕泉创办的1家酿酒厂[27]1895年也出现了向私人企业提供政府资金的最初尝试,两江总督张之洞得到皇帝批准,把归还的“借商款”而投资江苏的工业企业[28]。这种转变并没有被接受。说到底商人缺乏兴趣,随后的奏折表明,商人们宁可自己筹措资金。无论如何,官僚的态度是发生了变化。1895年以后,“战”词越来越多地被提到,强调的是收回落在外国人手上的开发经济资源的权利[29]
。官员们积极致力于推动工业,商人们亦很愿意领情。 
 
  很容易把
1895年的逐步转变曲解为一次突然的与过去的断裂。新的政策并未能终止官员个人卷入私人企业的事务。张之洞在湖北,其他的督抚在山西、直隶、陕西、新疆、四川、广东和别的省份,都在继续以官督商办的模式发展工业。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1894年张之洞在湖北创办的纺织联合企业,它以100万两官银和50万两商人贷款开办,结果1902年在豁免厘金的条件下转租给商人经营[30]。另一个例子是江苏的苏纶缫丝厂,最开始计划为一个向政府贷款的商人企业,由于商人还不起利息,变成官督商办企业,1902年以后出租给商人。在杭州,1900年有一家机器面粉厂、毛巾厂和火柴厂大做广告,宣称已经取得官方批准,在浙江全省有10年的垄断权,不过最后没有筹集到开办所需要的资本[31]。在湖南,据张之洞1897年记载,宝山公司是由湖南士绅集股创办的,但1898年成为官办企业,很明显,该公司把从前分散的钾硝作坊集中到公司的统筹之下,长期控制了当地钾硝的制造[32]。这一建议,最初是由湖南团练总局提出的。这一机构的介入,给人以该省士绅与省级官员共谋的强烈感觉[33]
。 
 
  某种程度的士绅与官员合谋,在李鸿章去世以后,是可以预料的。以前在李鸿章控制下的庇护结构的碎裂,导致了有多少地方官员,就有多少工业庇护人的局面,而随着企业家发展其地方上的根基,他们也倾向于联结地方的势力网络。张謇致力发展的与通州的复杂关系,就反映了这一趋势。 
 
  大生纺纱厂是张謇奉两江总督张之洞委派建立的,旨在推动该地区的商业。最开始是想在上海和通州的商人中集资。后来私人的集资额远远低于预期值,张謇就转向省级官员寻求财政支持。除了张之洞原为湖北定购,后来一直闲置在上海的一批纺纱机,他几乎什么也没有得到。作为提供机器的回报,省级政府得到公司
50%的股份。官方的参与并未使集资变得容易一些。相反的,它最终导致公司的上海董事退股。1897年,与总督刘坤一达成新的调解协议,详细写明并未因政府的捐助而授权它委派董事[34]
。看来一位高级官员提供全面庇护,在其庇护下建立的企业的职位也由他指派的日子结束了。 
 
  然而,上文所描述的工业企业,其集资规模都不可与中国铁路建设所需求的资本相比。
1906年开始兴建,1909年完工的广东新宁铁路,全长36英里,是最短的铁路之一,耗资250万元。其创办者是一位华侨,在美国筹集了这笔资金。然而,当时新闻感兴趣的不是这种规模的工程,它们热衷于报道长距离铁路的修筑,收回用外国贷款修建的铁路,结果再委托给外国人管理之类的事情。1905年收回粤汉铁路耗资1 000万两[35]。许多新的资金需求仍要通过向外国借贷来筹措,全汉升指出,正是因为国内资金市场的软弱,中央和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征收附加税来筹集更多所需的资金[36],这无疑是正确的。不过,陈锦江可能捕捉到1900年后那几年的基调:“在1900年代,看来私营铁路的创办者正好发现了一个战略,从而一举跨越了两个障碍,一个是过度的控制,另一个是资金不足。通过唤起周围民众的民族自豪感和对西方侵略的义愤,这些创办人发动了范围广泛的公众认购运动,筹集到数以百万两计的投资经费。这一场运动也引起了潜在的革命力量的如此广泛的发动,以致国家被铁路所驱动”[37]。正如全汉升所指出的,当1910
年国家通过邮传部力图重新实行集权控制时,辛亥革命爆发了。 
 
  因此,
1900年代初期,伴随着对集资的需求,出现了将商业和投资置于合法性基础(legalized basis)
之上的趋势。因而有了股票市场,有了对有规则的股份的要求。这些都不是在真空里发生的:在非常实在的意义上,有关公司法人、股票和股份公开买卖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正式的国家权威的重整,而是反映官僚个人掌控的庇护权力的下放。然而,也要看到,通过立法建立法律基础还要很长时间,以法律对待各种争执的做法也有待广泛宣传。而且,因为在中国的西方人倾向于将法律视为开放中国贸易的途径,所以不但有公开的宣传,而且有外交的压力,向中国政府要求优先进行商业立法。中国战败后修改条约时,这些压力非常有效。纯粹的结果是近代中国文化的成功转变,尽管只有几十年时间。 
 
  法律改革的部分压力来自中国沿海的西方人,而在义和团运动以前,已有修改条约的空气。
1890年代介绍过中国商业法律问题的詹美臣(George Jamieson),在1919年回忆起那种挫败的感觉:“清律在这方面提供不了什么帮助,我翻阅了所收录的许多重要案例,但没有太大用处。每一个可能方面的罪行及其惩罚都有大量的详细规定,但对商业法却未置一词。”[38].18971898年,上海道台拒绝强制中国持股人履行出资的责任,对西方人敲响了警钟,事情就变得急不可缓了。[39]问题由提交给道台的两个案件引起,这两个案件关系到中国股东是否有责任在银行结业时,为他们所订购的西方注册的惠通银行(Bank of China and Japan)股份付款的问题。在这两个案件中,西方人认为中国股东是有责任的,而道台则认为条约并未批准中国国民持有西方公司的股份。根据关于这次审判的各种英文报道,结论是,中国人持有西方公司的股份是非法的,或者说中国法庭对他们的责任无强制执行权。上海中国协会(China Association in Shanghai)对这一判决极为警觉,1898年给英国大使写了这样一封信;“台判决的影响,远远超出了眼下已有结果的股份合同问题。很清楚,它打击的是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的真正根基,现在,所有合同的有效性变得都要依赖中国法庭的批准,而中国法庭根据的是模糊不清、我们所不了解的法律”[40]1899年,该协会再致函英国外交部,其语调让人联想到第一次鸦片战争前,英国商人写给国会的请愿书:“有的事实都表明,要从一个重要的角度去考虑中国的工业发展。外国的和中国的资本,肯定越来越多地发生联系。在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大量的关系到重要商业利益的问题几乎肯定会被提出,这就要求设立一个能够胜任的法庭,而目前中国既无法律可以遵守,也没有在面对困难的纠纷案件时能作出公平裁决的法官。事实上,以胥吏和差役的贪污敲诈为理由,朝廷常常有训示,指斥官吏的无能”[41]。这类批评结果导致了1902年的马凯条约(《中英商约》)。条约第4款讲的就是中国人持有西方注册公司股份的问题,其第12款甚至提出,假如中国改革法律行为,英国愿意终止治外法权[42]
。 
 
  关于中国的法律改革,令人有点惊奇的是,
1904年的中国公司法,如此明显的是对《中英商约》的回应,尽管中文《申报》全文报道,但英文的《北华捷报》几乎全然没有兴趣。西方人特别关心的中国立法种类,已经不是中国公司的注册,而是有关开矿和专利权的规定,这两项都是新设立的农工商部优先考虑的问题,《北华捷报》对此有详细报道。直接推动公司法的可能是一个中国人—伍廷芳,他是第一个取得英国大律师资格的中国人,农工商部侍郎,无疑直接参与了法律的起草,扮演了重要的角色[43]。伍廷芳与香港法律界有密切联系,他的衿弟何启是大律师,香港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1890
年代以来,香港的中国人圈子,已经感到中国需要制度和法律改革。 
 
  虽然如此,生意的实际运作也正在执行本身必备的纪律。尽管还有一些习惯的做法,但中国商人,还有西方商人,都凭借法庭来解决合同纠纷。在上海和其它通商口岸,从
1890年代至1900年代初期,可以说有一股潜流,即合伙生意越来越多的采用合股经营的方式。《申报》190422日报道了一个提交给道台的案件,在此案中,有一个自称为“司”发行股票的合伙商号正在清盘,然后筹集新的股份继续营业。可以理解,诉讼是由公司清盘前通过中间人购得股份的持股人提出的。法官没有追究中间人的责任,但这只是如何解释中人究竟是法权人还是代办人的长期法律问题中的一个判例。詹美臣也提到1885年上海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最终由英国枢密院裁定沙逊洋行胜诉[44]。重要的是,中国商人由此学会凭借同样的渠道维持自己的权益。1907年,上海总商会在论述需要商业法律时,谈到中国商人提交英国枢密院的一个案件,在这个有关一个买办潜逃而引起的责任问题的案件中,枢密院裁定渣打银行败诉。[45]所以,1904年的公司法,是使近代公司得以在中国存在的一系列事件的最后一件,在这个法律中,中国政府终于承认了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这一系列事件的意义,不在于工商管理方面的任何改变,而在于筹措资本变得更为方便和法人的责任被界定。随着法律的颁布,以及大量的制度创造出来,商部(农工商部的前身)与商人们的商会使官—关系建立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并未有蜂拥前往注册公司的情况发生[46]
。没有疑问,最大的商人还象以前那样,依靠自己及其家庭的资金,同时也得到一小群合伙人的资助。然而,由于这个或那个原因,有一些公司还是注册了。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上筹集资金的概念还需要凝固。直至进入民国还没有做到这一步。 
 
  结语 
 
  本文开始的时候,从韦伯的观点引出讨论的问题。在结束全文以前,有必要再说明这一观点的重要性。 
 
  韦伯是近年来引起中国史学界广泛兴趣但被误解很深的社会史论者。年轻时代韦伯写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许多学者—
尤其是新儒家论者—就以为可据此大做文章。以韦伯的理论来探求中国有没有创业的精神传统,是个不值得讨论的问题。韦伯并非在讨论资本主义的心态。在还未有接受资本主义的西方社会,类似资本主义这样的行为可与新教的教义联系起来,并不等于在其它社会,这类行为也一定由宗教的教义演变出来。有关这个问题,Paul Connerton在《启蒙的悲剧》一书中已有讨论[47]
,恕不赘述。 
 
  盛年的韦伯已经超越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观点。韦伯对资本主义、商业发展、社会演变等问题的观点,集中表现于《经济与社会》一书之中。有关商业方面,该书的主要论点建基于“
预测性”(calculability)
的观念。就是说,人的行为除了制度化的结果,是不可以预测的。市场的发展,尤其是由货币到金融、信托的发展,全赖理性的制度化。所以商业史就是这个制度化过程的历史。资本的制度化当然也就是这一历史过程的重要环节。 
 
  商业的制度化可以包括私人合约、家庭控资、无限债权等,也可以包括法律下的公司控股、有限债权和股份的流动。前三者是传统的世界,后三者属于现代世界。商业史的目的就是解释怎样从前三者演变到后三者。 
 
  香港的华人家庭商号(
family firm)和对现代华人公司的家族式控制的长期存在,是众所周知的。对中国的评论指出,即使家庭商号被认为是非正规的,私人的和个人的关系仍然在商业决定中占有极重的分量。从长期发展的观点来看,我倾向于相信,这些有关中国商业活动的报告再一次描绘了庇护关系与投资市场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反映了至迟从明代就已经开始的私人契约的世界(the world of the private contract)与高层金融世界(the world of high finance)
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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