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情节,它们既有因情节加重的,也有因结果加重的。对于这些加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比一般的抢劫犯罪处罚更加严厉,体现了这八种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依法惩处的重要性。下面笔者探讨以下这八种情节的具体认定:
1、“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抢劫”的“户”是认定此情节的关键,怎样理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户”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根据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户”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应该是居民、私人的住宅或者是相对于外界封闭的处所。
刑法之所以规定入户抢劫为情节加重犯,是因为侵入他人住宅中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旦遭到入户抢劫,就会使被害人处在封闭的条件下,相对于外界孤立起来,即使受到侵害往往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所以此种行为危害性更大。
另外,如果行为人基于正当、合法的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只是临时起抢劫意念的,虽然构成抢劫但是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范畴;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此条的关键点为“公共交通工具”,它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是否包括小型出租车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用车呢?根据刑法理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该抢劫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
抢劫是对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不是对正在运行的交通工具进行的抢劫,不构成加重的抢劫犯罪。
之所以规定此种抢劫行为加重,是因为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处于行进、封闭的状态,是外界无法发觉和救助,另外乘客大多为四面八方的,互不认识,一旦遭到抢劫社会影响较大。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关键点有二:一是抢劫财产的范围;二是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
一、财产的范围:是否抢劫银行的所以财产都能构成加重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
二、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和银行之外的从事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机构,如: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
另外,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理论认为:“多次抢劫”是指在不同的时间实施抢劫三次以上的情形;“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即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关键点是故意杀人行为还是暴力致伤或致死行为;故意杀人行为是暴力的方法行为,还是事后灭口行为。根据刑法理论认为:“抢劫致人死亡”的暴力程度可以达到故意杀人,即包括因抢劫过失和故意致人死亡,还有为了抢劫而事先预谋的杀人等故意行为。这些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当为抢劫罪所包容。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根据刑法理论认为:“军警”指的是现役军人、公安部队、武装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司法警察等人员;同时也包括此种警察冒充其他警察或军人。在认定本情节时要注意上述冒充主体的认定。
7、“持枪抢劫”的认定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关键是看枪支是否有杀伤力,例如假枪、废枪、自制没有杀伤力的土枪,这些因为没有杀伤力,不能对人的生命造成威胁,所以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另外,行为人虽然佩戴有杀伤力的枪支,但未向被害人显示,也未使用,佩戴枪支与抢劫行为没有任何联系的,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
关键点是抢劫物品的特定性,“军用物资”只包括军事用途的物资和设备;“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经过国家专门机关已经确定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和设备。抢劫没有被特定的上类物品不构成“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作者: 陈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