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摔下人员属于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一致。 我们认为,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在一个案例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任树勤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由于该车行驶中司机刘玉山未关车门,将乘坐在车内的任树勤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任树勤不是在涉案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如果任树勤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该车辆的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轧致伤。
故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关于任树勤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车上摔下人应属于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