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火车上看小说竟被指“运输淫秽物品”
发布日期:2009-10-21    作者:110网律师
张先生在火车上看网络小说,竟被乘警以“运输淫秽物品”为名罚款200元!此事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
11日14日凌晨1点多,江西南昌市民张先生在九江坐上了合肥-深圳的1505次列车回南昌。为打发无聊的乘车时间,张先生上车后便独自看起了租来的网络小说《情迷女人香》。二十多分钟后,一名乘警突然要求查看张先生手中的书,并在随手翻阅几页后命令张先生随其前往乘警室接受进一步调查。
  来到乘警室后,乘警态度严肃地告诉张先生说:“我们现在要处罚你,因为你看的是淫秽书籍。”张先生对此感到莫名其妙:这本小说封面和内页都没有任何露骨的照片,而内容上也没有直接表述淫秽行为的字眼,怎么会是淫秽书籍呢?于是张先生和乘警当场争辩起来,但对方执意认为是淫秽书籍,并开出了罚单,要求张先生交200元罚款。张先生无奈,只好照办。但他看到这份由
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出具的罚单上写着“因运输淫秽物品罚款200元
的字样,越想越生气,于是下车后向报社进行了投诉。
  据称,乘警的这一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及第100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但这一条款显然不适用张先生的行为。第一,张先生看的是普通的网络小说,不是淫秽读物;第二,即使是黄色小说,张先生自己看,也不犯法,更不构成“运输淫秽物品”的罪名。乘警的处罚,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完全是乱作为。正如江西省中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章立迅所指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携带有多少本黄色书刊就构成运输淫秽物品行为,惟一可参照的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
涉案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200件以上,方能定罪。
11月17日,张先生委托记者向合肥公安处上级有关部门正式递交了材料,申请行政复议。六天后,合肥公安处负责人来到南昌,正式向张先生道歉,并退还了200元罚款。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将对当事乘警进行通报批评。
此事值得深思。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不进一步完善,如果执法人员不进一步提高素质,如果行政自由裁量空间不进一步压缩和规范,如果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进一步加大,那么,公民的人权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就难以得到保障,建立和谐社会则更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