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犯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A 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B的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本辩护人经过庭前的认真阅卷及会见被告人B,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舞厅打架属于突发性犯罪,彼此之间并没有事前预谋,所以对于这样偶然性的,突发性的犯罪应该依是否实际实施伤害行为作为依据,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参与实施伤害行为,这从被告人的历次供述及C,D,E的供述中都可以看出,他们的供述之间本身相互矛盾,也不是很确切,有时说看到B在现场参与了,有时又说,打架的时候他在外面,没看到是谁参与打架了,所以对于这样模糊不清又相互矛盾的证据不应采信,且他们在开庭的时候都一致说公安阶段侦查的时候公安对他们进行刑讯逼供,对于这样非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本故意伤害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来没有找过被告人及其家人,也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也说明了当时公安机关也不认为被告人涉嫌犯罪。所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该予以认定。
被告人也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指控被告人B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据有两个事实,一个是1995年到1996年期间在肠衣厂上班,一个是1997年4月30日在歌舞厅故意伤害的事情,从这以后公诉机关再没有指控被告人有其他任何犯罪,所以本辩护人认为依据这两个事实来认识被告人B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10月新刑法实施后才增加的罪名,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及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人B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前面的几位辩护人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出了详细的论述,本辩护人完全同意他们的观点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被告人孔新伟和他们没有任何组织上的联系,和他们也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联系,也没有称霸一方,从起诉书的指控来看也仅仅是一起故意伤害,这前面已经说过不构成。
本案中起诉书中指控的所有犯罪中除故意伤害之外都与被告人无关,可以想象被起诉中指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B却在认定十一年几十起犯罪中只参加过一起故意伤害,是不是显得牵强?如果被告人B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么在这个案子中与其他同样只参加过一起故意伤害或参加过其他罪名的案件的人还大有人在,那么今天的这个犯罪团伙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就不会是这十几个人,而应该是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所以指控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事实和理由,很显然如果不把被告人B在内的几个被告人强加进来,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符合黑社会人数上的下限规定,也就缺少了认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砝码。所以被告人B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综上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B作出事实求是的,公正的判决,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雷锋 咨询QQ号821361022 电话15836682138,13083664567
20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