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不服西安市 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 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双倍返还上诉人定金4万元,并支付上诉人违约金20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云龙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超越权限。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明文规定合同解除权属于当事人,而没有赋予法院。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官却依职权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违背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监督,但是不能代替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据此,一审判决结果错误,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改正。
2、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最终做出错误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
原审法院对于“20万的违约金条款”认定错误。证人 书面证人证言中明确提到“2007年1月19日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 租赁我的加油站合同,另一份是 之间的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内容条款是完全一致的,就是两份合同的抬头不一样”“我与 2007年1月19日所签订合同的第十条完全一致,其他内容条款也一致。” 与 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应返还乙方所交的租金,并支付乙方违约金20万元;如乙方违约所交租金不退还,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上诉人自己也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存在。当事人陈述、证人的书面证人证言与书面合同的内容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违约金条款的存在,但是一审法院对此条款不予认可,不支持上诉人违约金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据此得出的判决结果错误,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改正,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超越权限作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最终作出错误判决。这一错判已经严重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的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故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