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赔钱减刑”机制的探索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此种做法已经不是什么先例了,已经在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多有适用。
理论上说,刑法中刑罚的适用是由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构成的。一般情况下,在法定刑范围内,参考酌定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或从重处罚,例如: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手段、犯罪地点、犯罪后的知罪、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包含赔偿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应该说,在法定刑范围内参考被告人对犯罪后的积极赔偿态度,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未影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同时也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变化。对减少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从轻处罚,也是《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副院长否认这一说法。他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那么,“经济补偿作为减刑参考”的这一做法,究竟体现在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陈斯说,这一做法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因为每一种罪刑的减刑情节都有不同的考虑因素。但是,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
赔钱可以减刑,那么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吗?陈斯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法院希望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受偿,达到双方尽量消除怨恨的目的。陈斯副院长还表示,这一做法并不是东莞的首创,青岛以及台州等地方已有先例。而像被告人王×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据悉,由于此前许多刑案被告对赔偿采取消极态度,东莞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有九成以上得不到赔偿。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