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30    作者:李英俊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
 
(法发〔2009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于200812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10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学习、贯彻工作。修改后的专利法,适度调整了专利授权条件,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强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规定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事由等,对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里程碑。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专利法修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学习好、领会好新的立法精神,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对于2009101日以前的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对于2009101日以后的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于发生在200910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101日以后的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
   三、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101日以前,当事人在2009101日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保全证据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四、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与修改后的专利法相抵触的内容,不再适用。
   五、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以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正确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www.scdpw.org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合同债权及公司股权//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物业法务专版//lawyerlyj.blog.sohu.com
  劳动工伤及交通事故//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法务综合版//blog.sina.com.cn/lawyersc
  合同法债权债务综合//lawyerlyj.blog.china.alibaba.com
  婚姻继承及扶养收养//blog.scol.com.cn/lawyerlyj
  李英俊律师新浪博客//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