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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是一种宗教
发布日期:2009-09-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为一个实践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一直以来,我都以为自由主义是一种“世俗的宗教”,仅具有思考与对话的心灵意义,却毫无任何实践的力量和价值。因为其核心概念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以被证明的。天高任鸟飞,但是鸟不可以飞到宇宙的任何一个地方去;海阔凭鱼跃,但是鱼也不可能跳到沙漠里去游泳。所以,世界的客观性便决定了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自由”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与不可证明的。     “自由”这个词,在根本上就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但是这只是主体在心灵上自我防卫或者自我解放的一种精神需要而已,一旦面对实践与现实生活,那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概念便立即被解构和瓦解。     在斯宾诺莎那里,自由的人根本上就是一个有理性的人。所谓有理性就是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知道何为正确,何为错误,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从而更好地自我保存、自我实现。于是自我保存与实现的理性就成为“自由”概念的否证。     人总是社会关系的综合体,而社会本身就构成对“自由”概念的反对。在任何社会生活实践中,不受任何拘束的自由是从来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外部世界阻碍了那种将内在“自由”彻底外化的任何实践活动:道路阻碍了行走、空气阻碍了生命、金钱阻碍了爱情、道德阻碍了任性、文字阻碍了灵性……     人只所以可以被称之为人,主要就是因为人总是从自由走向不自由的。人类的一切历史都表明,随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自由认识与改造能力的增强,人类自身却变得越来越不自由。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人类几乎可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甚至可以复制自己仰或炸毁地球,这够“自由”了吧?但是这种自由并没有给人类带来期盼中的幸福。人类越来越孤独,反而带来了新的烦恼与痛苦。     美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弗洛姆(Erich Fromm, 1900年3月23日 - 1980年3月18日)认为:在“自由”的名义下,生活丧失了条理与结构,生活的成分不过是许多零星的、互不相干的琐事,生活没有任何完整的意义。     严春友先生认为,在弗洛姆那里,“自由”意味着个体化,即个体割断与世界和他人的联系,成为他自己。近代以来对自由的追求表现为对传统的反叛,对权威和旧的束缚形式的摆脱,好像传统束缚清除的越多,人就越自由。“可是,人的这种认识完全错了。……人们得到了言论自由,却丧失了独立思考能力、陷入毫无主见、人云亦云之中。人们引以为自豪的是,已经摆脱了那种告诫人们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的外在权威,但是又陷入公共舆论、公共意识这种无形的权威。”“人得到了自由,但同时也要自己承担自己的全部责任,为自己的全部行为去负责。没有人为他去谋划,什么事情都要自己去决断,所以他感到无依无靠。面对这样一个四分五裂的自由世界,人失去了安全感。然而,在人还没有与世界分裂的时候,在古代人还没有多少实践自由的时候,人们却都有一种安全感,没有现代人这种孤独无依的感觉。”     于是,就产生了种种逃避自由的现象,比如,法西斯主义的出现正是人们逃避自由的一种表现——在过度的自由中人们需要一个新的权威,以便得到安全感,这是法西斯主义产生的心理根源。受虐现象也是放弃自主、自由的一种表现,受虐者通过受虐、通过为自己寻找一个主人的方式来获得安全感。自由给现代人的影响是双重的,它既给人带来了独立性和理性,但也带来了焦虑和无能为力的感受。(严春友,2009)     弗洛姆的研究表明,将自由视为个人幸福和安全的原因,完全是一种幻想、一种宗教。因为宗教只要求人们相信,而不允许人们问。比如,宗教不容许人们询问被信仰那个事物究竟是什么?宗教也不容许人们询问为什么要信仰那个事物。关于这一点,我们在那些浩如烟海的自由主义者言论中也能得到证明:所有的人都在高喊自由,但是所有的人都不明白“自由”究竟是什么?甚至也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高喊自由!?     自由主义的核心口号“保护人的思想自由”。但是,自由主义者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在生活实践中,任何人的思想无需保护都是自由的!即使是一个一无所有的乞丐,也不需要谁去保护他的思想自由的,因为他的思想天然就是自由的。在思想中,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甚至可以超越躯壳,把自己想象成一只蝴蝶——这种思想自由压根不需要保护,因为这种思想不可能被任何人剥夺或者转移、抢走!     自由主义在政治上主张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这本身没有错。但是,他们自己却非常厌恶法律,乃至任何人一对他们提到这个字眼,就被他们想象成威胁自己个人自由的天敌。他们希望约束别人却完全反对别人约束自己。其中根本的原因在于:对于任何人而言,法律恰恰意味着不自由!尽管你可以论证一万遍法律是保证自由的,法律依然是人的枷锁——法律这个词与自由这个词在本质上完全是冲突的——这恰恰是法律产生与存在的根本意义与价值所在。所以,几乎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对“法律”这个词都有一种自相矛盾的、梦魇般的感受。     任何事物本身都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种是它客观自身的性质,一种是它被人类认识的性质。诚如自由,在自身的性质上是空幻的想象,但在被认识的性质上却可以带来自我麻醉、自我解脱和自我安慰,这便是“自由”这个词对于某些人的全部意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认为自由主义确实是一种宗教而不是科学。     理性而不盲从,践行却不迷信,也许是超越这种宗教的一种正确的(但不是唯一的)路径。   2009年9月7日

【作者简介】
梁剑兵,男,汉族,48岁,山西岢岚人,198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200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访学研究专题:法治的本土资源研究。指导教师朱苏力教授。现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理学法史学教研室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学_软法方向\法律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同时兼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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