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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请假后离职 被判赔付两万违约金
发布日期:2009-09-23    作者:李英俊律师
短信请假后离职 被判赔付两万违约金 
  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明确期满前离职要付两万元违约金,简阳人刘先生仍选择离开,但仅以短信的方式向主管请假。面对要他赔付两万元违约金的仲裁,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他称离开是因为单位未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记者昨日获悉,简阳市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判决他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刘先生在简阳市一家脱模材料厂从事销售工作。2007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商业秘密保密和竟业限制协议”。合同中规定,用工年限为一年,如果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但即便如此,员工仍应当支付两万元的违约金。半年多后,刘先生通过手机短信向单位一位负责人请假,此后便一直未回去上班。在此之前,他已经到另一家化工企业从事脱模剂的销售工作,并将在原单位掌握的经营信息提供给了新的用人单位……
  法院判决刘先生违约,并认为虽然法律赋予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刘先生并未依法行使自己权利。(成都商报记者董馨) 
  李英俊律师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报道中并未对整个判决依据进行说明,猜测法院裁判刘先生承担违约金的理由是因为刘违反了“商业秘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到同行业公司工作并将在原单位掌握的经营信息提供给了新的用人单位,而并非辞职方法不当,当然刘先生的辞职方法还是存在不规范,刘先生可以发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单位补买社保。最后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处理劳动关系,遵守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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