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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09-09-12    作者:孙新律师

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

  病历是重要的法律证据。目前,医疗机构在应对医疗诉讼过程中,能够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原始病历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对于在提交这些证据之前如何固定证据,即对依法封存病历的具体把握仍不到位,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病历封存前必须复印备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但在实践中,有时因患方坚持封存病历原件,医方坚持封存复印件而产生矛盾。
  
  实际上,医疗机构封存病历原件还是复印件,各有利弊。封存原件可以打消患方的疑虑,不会有遗漏复印的情况。封存复印件不用担心不按时启封而影响病历归档。但这一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医院在封存病历原件前,一定要清楚地复印一份病历备用,以防误入一些患方代理人的陷阱。
  
  有这样的例子:有些患方代理人在医疗机构快下班的时间来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并建议说考虑马上下班了,先把病历原件临时封存好,明天再来开封让医院复印备份。但第二天却见不到他们的踪影。由于没有病历,医院应对医疗纠纷处理非常被动。所以,医院对患方封存病历申请,无论多晚都应复印好备用病历后,再封存病历原件。
  
  病历封存须写明具体时间
  
  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医院通常采用先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封存的做法。但在实践中,患方对这样处理的病历往往坚信是伪造的,甚至在封存笔录上对此作出标记。对待这样的问题,医疗机构需要将病历补记及封存的时间写得越具体越好。因为,这个时间就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意义。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
  
  病历复印件须完整封存
  
  在诉讼实践中,复印的病历出问题的几率更高一些。所以,医院复印病历时需要注意: 1.凡是有字的内容都要复印,包括病历的背面。2. 复印的内容一定要清楚。3. 最好由医务科工作人员完成,不要让护理员或护工去复印。
  
  医疗机构不能单独启封病历
  
  根据《条例》的规定,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现实中,有些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的笔录上注明:“从封存此病历之日起半年(或者一年),期满时,患方封存人员应到医院共同启封。否则,医院有权单独启封。”实际上,封存病历到时间后,医疗机构是没有权利单独启封的。
  
  对此,有人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是一年,满一年后就可以启封病历。实际则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有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前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后者为两年。选择案由起诉是患方的权利,医疗机构无权干涉。如果封存病历满一年后,医方单独启封了病历,而患方以医疗服务合同为案由进行起诉时,医院将十分被动。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封存病历时过两年,患方还不来开封病历,医方仍不可以单独启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由于其中“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的具体时间不好确定,医疗机构对封存的病历是复印件的,最好不要启封,从理论上讲至少要保存20年。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两年以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申请公证机关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医方联系患方的经过、结果以及医方启封病历的具体时间,同时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一份病历,让公证机关予以封存。医疗机构要对封存笔录妥善保管。封存笔录上的封存时间是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的重要依据。
  
  病历封存笔录非常重要,记载封存笔录的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封存时间、封存地点、患者姓名、病案号、医方封存人员、患方封存人员、患方联系电话、患方封存人员与患者的关系、患方封存人员身份证号、 封存件为病历原件还是复印件、封存件含有几次住院病历及住院起止时间。其中,涉及患方的内容由患方封存人员自己亲自书写并按手印。(来源://www.sdmda.org.cn/zilvweiquan/2009-06-03/5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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