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在徘徊中前行的刑事律师会见权
发布日期:2009-09-11    作者:成安律师
  【标签】法律 刑事律师 接待室 救济措施 北京 成安律师 律师会见权                       
   关于《四川省律师会见规定》的草案修改意见        
       基于新《律师法》已经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仅凭“三证”无障碍会见,但刑事诉讼法却未作相应修改,基于在实践中律师会见权涉及到律师和侦查部门最根本的利益,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异常艰难!保护被告人人权和合法权益,保障并推动律师会见权,这已是理论界(包括法律规定)不争的事实,各个部门特别是作为律师主管部门的司法厅、局更是煞费苦心,从无到有,再到完善制度的这个过程艰难而漫长。在这过程中我们虽然步履蹒跚,但我们仍然在徘徊中前行!
近日根据成都司法局领导的指示对《四川律师会见规定》的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由于时间仓促(仅有一晚),不妥之处请多指正。(附后)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建议稿)》的几点修改建议
 致:尊敬的成都市司法局领导:
根据贵局的指示,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建议稿)》,提供修改意见,现将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    关于制订该次“规定”思路的建议
 
1、     有底线的妥协,在循序渐进中推进律师会见权制度
关于会见权的重要意义、会见权应当予以保障,这在理论层面和新律师法规定层面是已经不争事实,但实践起来却异常艰难,这主要涉及到律师和侦查部门双方的最基本的利益,因此每一步会见制度的推进必然是一次艰难的博弈。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这样一个具体实施细则的地方规定,面对现实逐步推进即“在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合理性之间寻求平衡”(龙宗智语),笔者认为这才是一个务实的态度。不然很难被通过,即或通过也很难被执行,特别是在高层(公安部和司法部等部门)未能达成一致的时候更是如此。
之所以选择在此时出台这个地方性规定,并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推行有难度,为了能动起来所以我们选择妥协。(从法理上听起来有点荒谬,但我们面临的现实就是这样)。
那什么是我们“妥协的底线”,笔者认为底线就是每一次规定与现实的情况相比,与以往的规定相比都有进步,不能开历史的“倒车”。
这样一个思路笔者认为侦查部门也容易接受,2009年3月6日在成都市司法局召开了“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权大走访活动的律师座谈会”,在该次会议上胡原处长提出了“摸着石头过河两步走”的思路,一步是近期目标是保障48小时内能会见到当事人,第二步是远期目标按照新律师法规定的凭三证无障碍会见。(会议纪要附后)
 
2、建立细致、周到的程序性规定,让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立较为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措施,让规定具备应有的“刚性”。
无论以往的《律师法》,还是六部委的联合解释,并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规定缺乏细节性、可操作性,以至于在实践运用的时候出现很多空白,导致无法执行。
同时《律师法》及其他相应规定长期以来对办案机关违反会见权的行为,缺乏应有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措施,所以许多学者认为律师法很多规定都是一种倡导性的“柔性”规定,违反他通常没有人来管,更没有制裁性后果,缺乏法律应有的“刚性”。我想这种观点是不无道理的,笔者认为这次制订规定一定要让律师会见权被侵犯后“状告有门”,且一定要有一个处理结果。不然再多、再好的规定必将沦为一纸空文。
 
二、我们的具体修改意见
 
笔者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1、对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是否要通过侦查部门办理一定的手续,侦查人员是否派员在场。
笔者之所以认为是核心问题,因为侦查部门(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因检察院的案件成都已实现凭三证无障碍会见)假如现在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凭三证会见,在这里讨论制订规定已经没有必要,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在魏东律师提供的草案中,其实就是要实现新律师法的无障碍会见,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侦查部门通不过,我们愿意妥协吗?笔者认为妥协是必要的,原因如上所述(当然作为一种策略考虑是可以的,首先我们的草案有,然后再作为让步,以让对方在某些问题上也让步)。这可借鉴北京的部分做法(虽这种做法也被指责违法,但与原来相比还是进步)。北京就此具体做法如下: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指定专人统一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与律师接待室联系。律师接待室应根据本规定确定会见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律师。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以上做法虽然离凭三证无障碍会见有一定距离,但与原来相比还是具有一定进步,当然我们也无法接受北京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做法,即在上述阶段仍然需要办理一定手续,因为我们无法接受开“倒车”的事实,在这两个阶段四川早就实现了无障碍会见。
 
2、     在程序细化规定上,在救济途径和救济措施上的具体建议
若按照上述进行妥协性修改,对以上条款可做如下细化操作性规定:
对预审部门设立专门律师接待室负责接待律师,接待室的具体称谓、具体职责要相当细化,其中必须明确的是要有签收律师相关函件的程序,而且要求律师一旦提交则应当面出具。
 
侦查部门未能保障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会见,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的申述,对没有会见到的应在在两天内予以答复并给予安排会见,对已会见到的但仍有违反本规定的最迟在十天内给予答复,对认定为违反本规定不让会见的,应当要有具体的制裁,比如考核挂钩,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
   由于时间仓促,以上意见妥否,请指正。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成安律师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成都市公安局、司法局举办的律师会见权座谈会纪要
附件二: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办公地址:中国 四川 成都市太升北路56号江信大厦23层
总  机:028-86181661
传  真:028-86952148
E-mail : ca@scxsls.com   客服QQ:993280215
网  址://www.scxsls.com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