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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年
发布日期:2009-09-08    作者:110网律师
     本人代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后40天才到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超过15天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代理人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等同于仲裁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并没有规定15天的起诉期限,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即2年。二审法院通过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如下裁定:一、撤销××裁定;二、指令××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  性别:男  年龄:63  XX有限公司员工
住址:人民北路成铁宿舍XX1单元17   
电话:XX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住址:成都市马家花XX
劳资人事部电话:(028XX)
上诉人因其诉与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09)金牛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09)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等同于仲裁裁决书。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复生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仲裁裁决书”是对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但“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某种事由作出的,仅仅是作形式上的审查,未进行实体审查。“仲裁裁决书”会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告知起诉期限。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诉人的申诉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不属于《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 劳动仲裁裁决书,不适用十五天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复生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受十五天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一条…….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法律和规章都只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而并没有规定15天的起诉期限。2000年颁布并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在法律未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间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法院和部门都不得以超过15天起诉期限为由侵害上诉人的权利。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精神,“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
上诉人当时在拿到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发现不予受理通知书上面没有记载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就马上咨询了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起诉期限的规定,随时都可以起诉。上诉人不放心,又咨询了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值班法官,得到的答复还是:没有上诉期限的规定,随时都可以起诉。上诉人还是不放心,又亲自到会展中心的沙湾书店查询了相关书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主编:信春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法律出版社20082月出版,书号:ISBN978-7-5036-8138-7
116页最后一段记载:“本法没有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作出规定。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214-215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杨景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报告记载:“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申请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应当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时间去为诉讼做准备,而不应将申请人就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时效限定为十五日。-----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赞同这一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实用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由中国方正出版社于20081月出版。书号:ISBN978-7-80216-338-6
该书103页第6行记载:“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在两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可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主编信春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并由法律出版社于20082月出版,该书出版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特别是该书214-215页记载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时效限定为十五日太短,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后同意后,删除了15天的规定,从立法本意看,就是要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时间准备起诉,也就是要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实用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第103页第6行明确记载:“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在两年内提出”,这些都让上诉人坚信,“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  
三、上诉人到法院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上诉人20081029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20081224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不到两个月,根本就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况且,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1224日向原告发送了(2009)XX民初字第12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17日向上诉人发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和2009211日下午4点开庭的传票(后法院因故改为2009316日上午930分)以及XX有限公司2009217日向法院提供的答辩状(没有提出15天时效的异议)。并于2009316日上午930分在原被告到庭的情况下对实体权利进行了审理。在庭审时,被告向法庭提出原告向法院起诉超过了15天的法定期限,原告代理人当庭进行了反驳,并阐明了不受15天期限限制的理由,随后法官继续对实体权利进行了审理,应当理解为法院已经查明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庭审从930分一直到12点结束,有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有法院的庭审记录并有双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原告方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也对是否超过15天的起诉期限进行了阐明,法院本应对本案的事实作出裁决,遗憾的是,法院还是不顾事实和法律,让上诉人苦苦等待3个月,走完了所有诉讼程序后,作出了上诉错误裁定。上诉人不禁要问,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难道连“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到法院的期限都不清楚吗?如果超过了起诉期限,当初法院又为何要受理呢?受理后如果发现不应受理,又为何还要开庭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呢?审理后又以超过15天为由裁定驳回而不是作出实体裁决,这不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吗?难道就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法院都不能查明吗?还是因为被告是XX有限公司法院不敢裁定呢?法律可是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啊!
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2009)XX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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