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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联防服务费”值得商榷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王向和律师
征收联防服务费值得商榷
  
    2003年8月19上午,据称是联防队的人手持《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联防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及《海口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联防服务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意见》,来到我所,要求收取自今年7月份以来的所谓联防服务费。据向我所的当事人了解,很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碰到了上述情况。作为
专业法律工作者,我认为上述收费违法,依据理由如下:
一、收取“联防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
《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政机关有关收费的规定为收费立项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五)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上述法定的六项收费依据中,没有“联防服务费”一项。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无权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办法》第12条规定: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市、县以下(含市、县)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无权设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审批收费。
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管
权限制定发布。”
《办法》第14条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外,确需收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定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定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市、县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权在中央、省两级,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综治委、市物价局无权决定“联防服务费”的收取。
三、联防队违规收取“联防服务费。”
上述《办法》第18条规定:收费单位应当持收费依据文件到所在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上述《办法》第19条规定:除国家规定全国统一的专用票据外,收费单位应当持收费许可证到其所在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办法》第20条规定:收费单位在领取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后方可收费。
《办法》第28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将其非法收入退还缴费者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或者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收费许可证、罚款等处罚:
(一) 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三) 不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联防队收取联防服务费明显违背上述规定,依法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收取“联防服务费”造成了极不好的政治影响。
《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是政府规定,由省长签发,具有法律效力。“联防服务费”被老百姓称为“保护费”,政府竟然收取老百姓的“保护费”,由此产生的恶劣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联防队伍的性质,一直在法律上没有定性。联防队的功能、地位、作用也急待法律上的规范。联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里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在联防队的机构、性质、功能、地位、作用都没有从法律上定性的情况下,市属部门就行文收费,明显不妥。
我是律师,也是纳税人。作为纳税人,我的义务就是纳税,我已以法纳税。治安等社会职责的履行,应从纳税人的纳税中支付 ,不应再由纳税人付联防服务费!如果治安方面可以收联防服务费的话,是否这些政府职能部门例如环保、城建、交通等部门都可以再另行向纳税人收什么环保服务费市政服务费交通服务费
上述《办法》第8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外,均不得收费,也不得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
《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必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设立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标准,否则视同乱收费予以查处。”
社会治安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成立联防队再收取“联防服务费”有违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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