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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哨还是黑哨 法律自有公道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王向和律师
金哨还是黑哨  法律自有公道
    ——点评陆俊诉《羊城体育报》名誉权纠纷案
 
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哨、黑哨之争案,在将近一年的等待之后,终于在1999312日以原告人陆俊一审胜诉而暂告一段落。原告人陆俊讨得了一个说法:是金哨不是黑哨!法律在为原告人恢复名誉的同时,还判令侵权人《羊          城体育报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5万元。陆俊可谓名利双收!
    陆俊最初是于19984月在广州东山区将大名鼎鼎的《羊城晚报》告上法庭的,为何最终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羊城体育报》承担侵权责任?陆俊在广州起诉时,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是106万元,为何法院判赔8.5万元?一直被视为此案神秘人物的证人即广州松日俱乐部负责人利彪为何未在法庭作证?一审判决在事实上及法律上价值几何?笔者将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浅见,就教于读者朋友。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有分工,即法律上所说的管辖。这个管辖分为两种,一是级别管辖,即决定某一案件是由最高、高级、中级还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讲,影响不大或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告人陆俊只能向东山区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地域管辖,即由哪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里就到哪里的法院去告。因《羊城晚报》社址位于广州市东山区,所以,陆俊第一次起诉时是在东山区法院。但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还有一些特殊的原则,例如,关于侵权行为的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陆俊名誉侵权的发生地应为广州市,因陆俊工作、生活在北京市海淀区,侵权结果地应为北京市。所以,陆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广州市(东山区)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后来陆俊在广州起诉受阻后,挥师北上北京海淀区法院再次起诉的原因。
    《羊城体育报》虽为《羊城晚报》主管单位,并在同址办公,但在法律上它独立于《羊城晚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陆俊第一次在广州起诉时并没有搞清,告错了人,所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时就将诉讼主体更改为《羊城体育报》。类似《羊城晚报》与《羊城体育报》这种关系的单位较多,有的单位甚至多块牌子一班人马,我们不仅在打官司时要搞清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免告错人,即便不打官司只是发生工作上的往来时,也应搞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值得引以为鉴。
    赔偿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在我国虽是一件新生事物,但是随着一些著名案例的频频报道也早已为公众熟知并接受。但目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还很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官自有裁量权很大。最为读者朋友熟知的一个著名案例是上海女大学生钱同学状告上海屈臣氏化妆品公司名誉侵权案,一审判赔精神损失费25万元,二审却改判为一万元,相差如此之悬殊,以至公众对司法公正表示了强烈的质疑。是多是少全凭法官一句话,公正何在?因此,本案陆俊的精神损失费由请求的106万元到判赔的8.5万元就不难理解了。值得庆幸的是,据笔者所知,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规定,相信不久的将来会出台。相信到那时法官也好,当事人也好,都用不着赔偿精神损失是1万元还是25万元,是106万元还是8.5万元那样摸不着谱而担心了。
    在本案事发之初,《羊城体育报》就明确表态所刊内容不论侵权与否并非是空穴来风,在法庭上,也曾主张刊登的《首尾之战场外音》一文是由广州松日俱乐部负责人利彪提供的。《羊城体育报》为证明其这一民事主战,举证了两方面证据:其一,内部采编人员的证言;其二是新闻单位同行提供的利彪曾向其投诉过同样内容。我国民诉法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只主张不举证,则承担败诉责任。我们主张本案一审已判《羊城体育报》败诉,证明法院没有认证《羊城体育报》的两项举证,我认为,《羊城体育报《的举证在法律上确实不能成立。首先,其内部采编人员的证言确实也是一种证据,但因其是被告人下属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律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使用规定了特殊的使用规则,即这种证言不能单独使用,必须有其它证据加以印证,但不能互相矛盾。但在本案中,《羊城体育报》并没有举证其它证据。因此,其内部采编人员的一面之词自然不会被法院采纳。至于《羊城体育报》举证的第二份证据,在法律上不能称之为证据,因为他所举证与其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即便利彪确曾向其他新闻单位投诉过《羊城体育报》所主张的内容,并不等于利彪向《羊城体育报》也投诉过。《羊城体育报》证明其民事主张的唯一直接证据是利彪自己承认确向《羊城体育报》投诉过或其它旁证间接证明利彪去《羊城体育报》投诉过。因没有旁证,此时利彪自己的态度对查明本案的事实就至关重要了!当然,我们现在知道神秘人物利彪始终没有到庭,这是为何?!
     被告《羊城体育报》得说法是,法庭曾要求利彪出庭作证,但利彪不同意。合议庭的说法是,利彪委托的代理人曾到过法院,其代理人对投诉的答复是:不知道。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绝大多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主要原因有: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怕受到打击报复;证人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因出庭作证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经营、生活,受到的经济损失无从补偿等。本案利彪不出庭作证,是因其不愿意,作不作证完全取决于证人愿不愿意,这说明我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急待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也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华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紫云律师提出了制定《证人法》的建议。如果这一建议能够得到采纳,无疑将大大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更充分的保护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更充分体现司法公正。
     九八年因假球黑哨而饱受媒体群起而攻之之苦的中国足协早就表过态,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假球、黑哨,我们一定严肃处理!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中国足协不应守株待兔等人送证据上门,特别是假球黑哨嫌疑的线索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时候,中国足协更应主动出击。笔者倒以为,假球、黑哨不仅仅是个民事侵权的问题,根据新刑法的规定,也涉嫌到刑事犯罪。对因假球、黑哨而涉嫌犯罪的时候,检察机关也应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应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频频暴光的假球黑哨问题熟视无睹!如果一旦司法机关介入,采取刑事侦查的法律手段透视假球、黑哨问题,无疑比起中国足协、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怀疑、议论、抨击来说更强有力的多,也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届时是否民事侵权也就迎刃而解了,球是真是假,哨是金是黑就会大白于天下了。
    说到此,就涉及到了一审判决的价值问题了。笔者以专业法律工作者角度来看待金哨、黑哨之争,一审判决只是法律上的说法,尚不构成事实的结论!如前所述,在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羊城体育报》一审被判败诉,只能说明其举证不充分,而其举证只所以不充分,又往往受到其举证能力的制约。即便是民事诉讼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举证,但因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举证能力与当事人相比并强不了多少。一审民事判决并不能完全否认没有黑哨,因为它并没有排除事实上有黑哨但因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而无法举证的情况。所以,对假球、黑哨问题发生的民事诉讼,因其涉嫌犯罪,必须经过刑事侦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法律上的最充分的举证能力才被发挥到最后了。也唯有至此,金哨、黑哨、真球、假球才能最后在法律上说谁真谁假。
     再从民事诉讼的审级上看,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本案一审判决是在312日,双方均有权在送达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尚没有过上诉期,也就是说金哨、黑哨之争从法律上来说尚未划上句号,只要一方提起上诉,金哨、黑哨之争将风云再起,如果《羊城体育报》申请刑事侦察机关介入查清是否受贿或其他犯罪嫌疑,届时鹿死谁手尚不可知!
    足球打假,匹夫有责,作为无冕之王的新闻媒体更是则无旁代!中国足协称绿茵场上百分之百有黑哨、假球,说明打假大业任重道远!打假勇士们切不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只要是假球、黑哨就要打,而且要痛打,人人喊打!一定要打得作假、黑吹者片甲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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