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自首,法院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即使是自首,法院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云南蒙自县警察杀人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吉忠春死刑,法律界人士认为没有认定自首会导致法院错杀,因为法院对死刑的原则应该是慎用,不过,作为律师的我不愿苟同这种观点,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是公正的。
我不否认法院应该慎用死刑,这里的慎用应该去辩证地理解,全面地理解,慎用不等于不用,慎用的意思是运用死刑时应该三思,应该权衡利弊,在这样的前提下,该用死刑就得用死刑,不该用死刑就坚决不要用。但是无论如何,慎用不能和不用划等号。另外,既然是慎用,即使法院考虑了民愤也是很正常的,因为民愤也是慎用的一个考虑因素,这并不违背法院判案的原则,因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一个连民意都不尊重的判决肯定不是一个好判决。
云南蒙自县警察杀人案,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被告人吉忠春身为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判决被告人吉忠春死刑,不得不考虑吉忠春的警察身份,警察是干什么的,警察是用来保护老百姓的,可是这位警察不但不能保护老百姓反而要杀害老百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位警察杀害老百姓表面看来是激情犯罪,但是其背后却是长期以来公权力得不到强有力控制的恶果,我们从各个看守所经常有被羁押人员猝死就可以明白这一点,而且警察欺负老百姓的事件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所以,与其说是自己的一时冲动害了吉忠春,倒不如说是自己的警察身份害了他,如果他也是个普通百姓,顶多也就是和本案被害者吵两句就各自开车走路,可是他身上有枪,他无所畏惧,这种无所畏惧积蓄多日,以前可能是上街开个野蛮车,而今天尽然有人要和我作对,于是只好拔枪相向了!公职人员这种身份本身就是犯罪量刑的一个加重情节,这就是吉忠春杀人案为什么要重判的原因。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条告诉我们,即使自首成立,法院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减轻处罚,由于吉忠春犯罪情节恶劣,所以不存在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
更何况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吉忠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其犯罪后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所以法院作出死刑判决不但没有违背死刑慎用的原则,反而是对这一原则的有效运用,如果为了慎用而慎用,那法律就没有权威了,就像这几年各级法院对贪官的轻判那样,贪污数亿了还不判死刑,有的连无期都不判,判为10多年的有期徒刑,这样的“慎用”只能伤害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只能助纣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