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里的红鳟鱼
发布日期:2009-09-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告到斯维福特医生所有并管理的医院问诊时,梯雷医生诊断出原告患阑尾炎而需做切除手术。当天,原告到了医院后,梯雷和斯潘伽德医生给他做了皮下注射,护士吉斯勒用轮椅将原告推进手术室,并让原告躺在手术床上。原告声称,在自己平躺着的时候,肩上、脖子下顶着两个硬物。瑞瑟医生给原告上了麻醉药后,原告失去了知觉。当原告次日上午醒过来的时候,照顾他的护士是汤普森。
原告声称,自己手术前的右臂和肩膀从来都没有受过伤,也不疼痛,但是在医院里醒来的时候,肩部和脖子之间感到剧痛。他向护士和梯雷医生通报了此事,梯雷医生进行了一些治疗。但是,疼痛不仅没有停止,反而蔓延到手臂下部。出院后,情况变得更糟,他不能转动胳臂,肩部肌肉萎缩和麻痹,后来不得不带着夹板工作。医学鉴定表明:原告疼痛的原因是肩膀和脖子之间的外伤、压迫及拉伤。
原告将斯潘伽德医生、梯雷医生、斯维福特医生以及吉斯勒护士和汤普森护士一股脑儿告到了法院。因初审法院裁定原告的诉讼不成立,原告最后上诉到加州最高法院。
本案原告的理由是:本案应适用“事物自道缘由”原则,初审裁定诉讼不成立是错误的;被告的立场则是:原告受到损害是实,但是,他无法证明哪一被告或器械造成了他的损害。
加州首席大法官吉布森认为,失去知觉的病人在手术台上受到的损害,同旅客铁路事故伤害或者行人因坠落物和爆炸物所致伤害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事物自道缘由”的原则:因为在此情况下,除非医生和护士自己承认,病人永远也不知道谁造成了他的伤害。要避免此一不公正现象,法院应启动一种近似于绝对责任的原则。因此,本案应适用“事物自道缘由”原则。
对于被告的看法,吉布森法官认为在现代的医院里,病人可能接受门类繁多的治疗,而这些治疗之间关系也很复杂。比如在本案中,诊断医生梯雷和手术医生斯潘伽德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麻醉师瑞瑟和护士汤普森则是斯维福特医生的雇员。关系虽复杂,但是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对病人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以使病人免受不必要的伤害。伤害之人要为其伤害行为承担责任,护理人员也要因其疏忽行为而承担责任;雇主要为雇员过失承担责任,手术医生也要为辅助人员的过失承担责任。虽然本案中有的被告应承担责任,而另外一些被告免于承担责任,但即使如此,也不应排除“事物自道缘由”原则的适用。每一个被告都应解释自己的行为,承担没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如果要求失去了知觉的病人来认定谁或者哪个器械造成了自己的损害,那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最后,吉布森法官宣布:在病人失去知觉的情况下,接受手术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此,护理人和操作医疗器械的所有被告都应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进而确定是否承担过失责任。加州高院的结论是:撤销原审判决。
?解读?
1.这个案件是一个医疗失当的案件,较为全面地解释了侵权行为法中著名的“事物自道缘由”原则。一个法学家形象地将这个原则表述为:“某些间接证据非常充分明显,如同你在牛奶里看到鳟鱼一样。”通俗的说法是:“事件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2.这个原则在实践中的效果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而言,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权利,谁就要承担举证的责任。但是一旦适用“事物自道缘由”的原则,那么就要求被告证明他不存在过失。
3.在这个案件中,吉布森法官没有直接判定原告胜诉或者被告败诉,而是认定本案适用“事物自道缘由”原则,由被告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不存在着过失。
徐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