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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事故及其赔偿
发布日期:2009-09-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科吉比尔是弗吉尼亚电力公司的操作员,其平常工作时坐在办公室中的一个软垫座椅上。1980年4月19日,在公司剩余汽车拍卖会上,科吉比尔坐在硬背硬座椅子上做记录工作。当天,她弯着腰工作了3个半到4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在拍卖会的时候,她就感到后背“开始折磨她”,晚上开始疼痛。公司医生让她去看一个整形医生,该医生诊断出由于4月19日拍卖会上过长时间的坐姿导致了她的脊椎拉伤。医疗记录表明,科吉比尔的后背早就有不适的感觉,但从1978年3月起,她没有请过病假,也没有就背伤或者背疼接受过治疗。
  1980年5月5日,科吉比尔向工业委员会申请背伤赔偿和医疗补助。1980年12月8日,委员会裁定申请人获得赔偿。电力公司不服而向弗吉尼亚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大法官汤普森代表法院多数法官发表了法律意见。
  
  首先, 汤普森大法官援引先例,主张构成工伤时法律要求具有“身体上明显和突然的机械或者结构性改变”。申请人须证明:意外事故伤害“源于合理时间里发生的意外事故”。大法官认为,科吉比尔的情况是:第一,导致她受伤的行动,在性质上与她平常的工作是相似的,并非不同的或者异常的活动。科吉比尔声称弯腰、硬椅、久坐等综合因素导致了那天的活动显然不同与平常的工作。法官不同意她的看法,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本质区别。两种工作都要求被告坐着从事书写工作。在拍卖会上,被告也可以自由站立,但她自己没有选择站立,原因是坐着更为方便。而且,硬座椅和软座椅实际上都不是什么实质性的要素;第二,科吉比尔没有遭受突然、明显的机械或者结构性变化。被告不能够准确地描述什么时候开始疼和导致她疼痛的原因。被告的根据是先例中的一个定义:意外事故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和没有预料到的事件。大法官解释说自己不同意这样的看法,他认为《工人赔偿条例》在保障员工和家属的利益时,应该进行扩大解释以实现人道目的。但是,扩大解释并不意味着这个条例应该变成一种健康保险。因此,根据这个原则,汤普森大法官认为,科吉比尔的活动属于正常的工作范围,不能认定她的活动具有任何特定意义上的超乎寻常的性质。她的伤是缓慢发展而不是突然发生的。因此汤普森大法官认定,坐姿导致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伤害。
  
  最高法院最后的结论是:修改工业委员会不利于弗吉尼亚电力公司的裁定。
  
  ?解读?
  
  1.这是一宗涉及到因工作或者劳动活动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早期的法律救济依赖于侵权行为诉讼,到了当代,英美法系国家,乃至美国各州都有了劳动赔偿方面的成文法。这些成文法一般都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这个方面的一般原则是: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因为工作的缘故,雇员死亡或者伤残,不管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雇主都要对其雇员提供赔偿。而在“意外事故伤害”方面,只有当雇员受到“意外事故”或者“意外事故伤害”的时候,他才可以得到赔偿,上面这个案件就是这个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件。
  
  3.在这个案件中,大法官着重分析的问题是:科吉比尔的腰伤是否构成一种意外事故伤害?大法官将这个方面规则的关键归结为“明显和突然的机械或者结构性改变”,特别强调了伤害事件活动与员工平常工作之间的相似和相异之处,以及伤害是突发性的还是缓慢发展的,由此来确定雇主对雇员的责任范围。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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