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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杭州律师林建平)
发布日期:2009-09-01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警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2008年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提供如下(见附件)。除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外,请各地在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doc(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5158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9258 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072 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4146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

 

附:浙江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574元
2、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349元
3、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65元
4、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442元
5、浙江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29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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