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公式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备注 |
(一)医疗费 |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能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二、已发生医疗费用=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其他 三、预期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 |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 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 2、 住院费用=床位费+医疗机构护理费+其他在住院期间医院收取的费用 3、 检查费用=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X光透视费、血液检查费、彩超费、CT费用等) 4、 治疗费=各项治疗费用(如打针费、换药费、手术费等) 5、 药费=购买治疗所需药品的费用 6、其他=如器官移植费、聘请专家会诊费等 |
1、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
(二)误工费 |
一、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A、一般收入者误工费的赔偿金额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B、高收入者误工费的赔偿金额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无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
(四)陪护费 |
陪护费=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日平均工资 |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
残疾生活补助费=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 |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
(六)残疾用具费 |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
(七)丧葬费 |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 |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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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1、 适用于被抚养人不满16周岁 抚养年限=16-实际年龄 2、 适用于被抚养人年满16周岁 抚养年限=20年,其中: 60周岁以上的=75-实际年龄 |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
(九)交通费 |
交通费=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
(十)住宿费 |
住宿费=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 、适用于患者死亡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二、适用于患者残疾的: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