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团(化)及其垄断行为产生的动因和危害
发布日期:2009-08-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的内容也是以共谋损害大众或者以其某种阴谋诡计抬高价格而告终。”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国会作证时指出:“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一、 金融集团和金融集团化
(一)金融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20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金融分业经营结构的打破,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势头的高涨,有的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业务,而有些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其他的金融服务,被称为“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或者“保险金融”(Assurfinance)、有时也叫“全能金融”(All Financial);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也时有发生。那些能提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与产品的金融机构通常被称为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共同组成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于1999年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最终文件)》(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Consultation Documents)中将金融集团表述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且其中接受监管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从事着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至少两种业务的集团。这就从国际监管的角度正式认可了金融混业经营这一现实。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根据该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而言,金融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金融集团是金融综合经营和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各种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
2、金融集团从事融合、多元化金融业务。这些业务是跨地区、跨国界进行的。金融集团中各金融实体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或全部是金融业务,而且金融业务必须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中选择不少于两种,即金融集团中应该有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或保险子公司等实体。另外,金融集团还不同程度地经营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不动产投资及贸易、建筑和运输等活动,形成产融结合。
3、组成金融集团的各法律实体之间存在股权联系。金融母公司、各种子公司、附属公司及其他金融实体通过各种复杂的控制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金融集团的整体。金融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股权联系是指集团中的成员以多数控股或有效控股的方式形成相互间的所有权联系,从而使各成员的经营行为和风险、责任能在整体上保持一致。股权联系的方式可以为控股、参股、共同被控股和交叉持股等。
4、金融集团的多元经营目的是各业务间高度互补和金融资源共享。金融集团提供多元金融服务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需求,从而最高效率的扩大客户资源,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集团内部各业均有自身的业务优势和客户集群,在集团的高度整合下协调运作,发挥团队优势;集团内部的分、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律存在,在自身的前期积累中储存了大量的优势金融资源,在集团的范畴内,资源共享。
(二)金融集团的主要模式
金融集团涵盖广泛,组织形式多样。从现实角度来看,金融集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1、银行(保险)母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是以一家商业银行为主体,以转投资于子公司的方式经营保险和证券业务,或者以一家保险公司为主体,以转投资子公司方式经营银行与证券业务。
2、银行参股模式。银行参股型的金融集团是商业银行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通过股权联系而形成的以银行为中心的联合经营集团。银行对非银行企业的参股如能获得控制性影响力,则可达到类似兼并的效果,能充分利用自身的经验和知识从非银行业务中获利。
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式集团,其特点为通过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资本金,互不干涉,但又都通过控股公司实现集团业务的一体化安排。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 Act)通过之后,允许联邦银行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几乎所有金融业务以及某些有限的非金融业务。此外,在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中定义了混合金融控股公司,依据该指令的规定,是指金融集团中不接受金融监管的母公司,且其子公司中至少有一个是总部设在欧共体的受监管金融机构。
4、全能银行(也称综合银行)模式。德国是典型的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全能银行的显著特点在于其跨业经营模式。根据是否具备投资非金融实业的资格,全能银行可进一步分为一般全能银行和特权全能银行。一般全能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业务,特权全能银行除金融业务外还可以向一般工商企业投资,并通过拥有股权、代理投票权和派出董事会代表等方式控制一般工商企业,是典型的产融结合。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全能银行与金融集团两个概念可以通用。
(三)金融集团化
金融集团化是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必然产物,是金融业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体制,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是现代高科技发展及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必然结果。
在美国,法律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着一定限制,于是为了规避法律,银行持股公司就建立了。假如A州的B银行想要在C州拥有一家公司,但是对州际分支机构设立的限制不允许直接购买,这家银行可能建立一家壳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即其本身不是一家银行但却是B银行的法定所有者。然后银行持股公司就可以购买C州的银行,并把它作为自己的附属机构进行经营。典型的例子就是花旗银行。同样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之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模式当属非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其牌照是非金融机构牌照;其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实体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只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
在我国,金融集团化和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发展趋势。2006年12月,中国人寿就收购了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2007年1月,平安保险绝对控股深圳商业银行,并将其改名为平安银行,2009年6月平安保险又参股深发展成为第一大股东。有资料表明,目前国内有30多家企业集团形成了对两类以上不同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或掌握了实际控股权,形成了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金融企业集团或非金融企业集团。
金融集团化的趋势是市场的选择,有其内在的经济规律在起作用。但是,金融集团化的趋势会导致在一个产业链条中的上下游的多个企业发生紧密程度不同的联合或者其他形式的联系。这种在经济规律作用下的人为联系又会反作用于的市场,产生若干不良后果。其中,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便是金融集团形式下的垄断行为。
二、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产生的动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决定价格与产量。2009年6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上调23项个人金融业务的收费标准,平均涨幅超过100%,被人们称之为“宰你没商量”,再一次将中国金融巨头垄断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那么,金融集团垄断产生的具体动因有哪些呢?
1、自由竞争导致的资本集中
在生产领域,市场的激烈竞争加速了大资本吞噬小资本的进程,生产的集中引起了垄断组织的产生。在现代金融领域,行业的发展从原来的国家部委下设机构统一经营到“国家监督,民间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金融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可以说,在传统金融行业,始终没有完全意义的自由竞争。尽管如此,现代金融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金融行业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金融产品的种类玲琅满目,导致金融行业的利润越来越低,金融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理所当然。自由竞争导致竞争优势,竞争优势的积累便产生了垄断力。金融集团垄断便具备了产生的前提条件。
2、政府政策支持提供的外部环境支持
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的兴起,许多国家对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往往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而相对放松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力量集中的规制,从而使得一些诸如花旗集团、汇丰集团、日本金穗集团等超大型金融“巨无霸”不断涌现。在我国,金融行业一向受到政府的重视。近年来政府在积极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和规范金融服务行业,积极参与政府投资主体整合,优化资本结构,壮大资本实力,增强投资融资功能,构建以资本运作为核心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政府的政策导向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平台,为金融集团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优越的外部环境。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对于外资银行参股中国的生产企业和相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持肯定态度。在多元化金融行业长足发展的今天,政府的监管从严到宽,由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到混业经营的认可,政府为金融集团的发展扫清了分业政策的障碍。这些政策支持,为金融集团在中国的兴起和成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温室,也为金融集团的垄断力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催生的条件。
3、学界多元化金融集团理论构建的理论支撑
多元化金融集团是指主要业务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两个领域以上,从而接受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满足不同的资本充足率的企业集团。多元化金融集团在金融一体化、自由化的今天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学界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构建了相关的理论,理论认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具有理论和实践中的合理性。1999年以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创新,以“集团混业,经营分业”为特征,突破了美国传统的分业体制,进而影响全球,充分显示了它在多元化经营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越性。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放松管制进程的不断深化,在世界范围内,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发展趋势日益明显。理论界对金融集团进行探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混业经营的金融组织内如何防范多元化金融集团较强的风险传导性。
但是,理论界对于金融集团的监管均是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对于金融集团本身的发展壮大导致的资本集中所产生的垄断问题却在理论界长期被忽略。实际上在具备以上条件之后,金融集团完全有能力形成自己的垄断势力。主观上,在垄断力成型之后,由于资本的自身的逐利性,金融集团为了在交易中降低成本,必然会利用其垄断地位作出相关的经济安排,以便巩固已然形成的垄断优势和实现超额利润。客观上,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使得企业在交易中出现资本的集中和整合。在金融领域中,由于资产通用性强、资金优势以及信息优势等原因,金融机构往往具有比其他企业具有更多的进行相互联合的动因和便利。这在客观上会强化金融集团在日常交易中形成的垄断力。同时,金融集团垄断力的加强,必然会导致其竞争者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竞争上的劣势,最终导致出现市场资源和资本的全面重组和整合,出现金融集团的“黑洞效应”,将竞争者的资本和人力资源向自己牵引,最终又助长了这一垄断力扩大和巩固趋势。
三、金融集团垄断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一)金融集团垄断行为的表现
一般认为,金融业是一个具有较强外部性的特殊行业,其经营失败乃至破产所产生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远远比一般企业破产所产生的危害性严重得多。因此,金融领域的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从而使金融机构尽可能地保持稳健经营,避免破产。但这并不意味着放任垄断力量在金融领域形成和发展。
我们有必要对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以便我们从反垄断法的视角予以规制。依据2007年8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相应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对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进行整合,予以类型化归纳,可以将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概括如下:1.金融集团的垄断协议;2.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金融集团的经营者过度或者不当集中行为。
(二)金融集团垄断的危害
垄断,发端于竞争,却最终会阻碍竞争。垄断,本身是市场规则自发运行的产物。但是,由于垄断组织本身所具备的垄断力量,从实力对比上改变了市场资源的配比规则,从而打破了自由竞争环境下的资源配置机制和市场流通机制,导致竞争机制的缺失,最终将有害于竞争。具体来讲,垄断的危害主要是对于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应然权益的损害。
市场规则是在充分竞争的情势下,创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架构,保证市场主体公开公平的准入和推出。而垄断则损害了这一规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损害金融市场的统一。虽然,金融行业的信息相对来说比价透明,市场统一度较高,但是金融集团的发展和壮大,必然会改变这一现实情状。金融集团在市场交易中具有信息掌握上的优势。在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或者在非金融行业持股参股,在企业的决策形成过程中,金融集团便会利用其市场优势,迫使相关主体接受其利己的投资方案,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中的优势地位,影响企业的相关安排,最终实现在金融行业的条块分割,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
第二,损害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市场运行于政府的严密监管之下,由于金融市场稳定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政策上会对金融市场予以保留,这本身即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相对封闭的金融环境下,外资竞争的影响十分有限。在此基础上,金融集团为了维护其现有的垄断地位,扩大垄断优势,就会采取逃避境外竞争。同时,在境内,利用其已有的竞争优势,巩固其优势地位的需求,必然也会产生相对封闭金融市场开放的诉求。具体的做法就是利用其垄断优势,占有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给市场的新进入者造成极大的障碍;或者是利用金融集团当地的政府资源优势,在政策上对市场准入门槛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调整。
第三,排除金融市场的竞争。竞争带来的是效率,效率带来的是科技的发展、新的金融结构和金融产品的出现;但同时,这一系列协同效应也会带来市场环境的透明和利润率的降低。例如,在通讯市场,竞争的产生便导致了移动、联通资费透明,也招致了国家对手机漫游资费的上限控制,导致了企业的应然利润损失。所以,从追逐利润最大化的金融集团的角度来看,竞争会对其预期利润有所限制,使其无法从其垄断的优势中获得应有的超额利润。在这一点上,金融集团在经济运行中排除市场竞争是其应有之义。
总之,处于垄断状态的金融集团的条块分割,损害了金融市场统一;同时,利用优势资源,限制市场准入,损害金融市场的开放;除此之外,由于缺乏竞争,导致效率不足,资源浪费,垄断金融集团通过垄断行为获取超额利润,严重破坏了市场运行环境,违背了自由和机会平等的原则,极大地亵渎了市场规则的客观性。
以上是从损害市场规则的视角加以分析的。另外,从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的角度来讲,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会严重损害竞争者的利益,对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简介】
孙晋(1971-),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伯克利加州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反垄断法、金融监管和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