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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桑纳州法院指南
发布日期:2009-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译者按:

    虽然美国州司法制度属于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州法院的组织结构、审级的具体设计、案件的具体运作方式、司法行政管理、法官的遴选评价和监督等方面仍然有大量技术层面的内容,它们应当属于人类法治进程的文明成果。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成为一个从官方到民间、从司法界到理论界甚至社会公众都高度关注的热点,法院在改革中要想有所作为,学习和借鉴便是不可或缺的。本人在美国亚利桑纳州菲尼克斯市为期三个多月的进修学习中,曾有机会到该州曼尼科巴县高等法院进行为期一周的实习,对美国州司法系统有了一定的接触和了解。目前,国内对美国联邦司法制度的引进翻译和研究较多,对其州司法制度的全面具体介绍较少;即使对州司法体制有所涉及,但多数缺乏系统且较为零散;我们对美国州司法体制的认知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信息失真的情况。《亚利桑纳州法院指南》作为该州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官方介绍,从州法院系统的组织结构、司法程序的运转、司法管理、坚持司法标准等四个方面全面系统地概述了亚历桑纳州司法制度的全貌,为我们了解美国州法院概况提供了一个窗口。故而本人译出此文,希望对有兴趣了解美国州司法体制情况的同仁有所裨益。我们相信,其中的小额诉讼制度所体现的简单案件分流及一审终审制度设计,法院任命仲裁员仲裁小额诉讼案件所体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案件运转所体现的诉讼程序的严密性,社会公众通过陪审团参与审判、通过各种委员会参与法官遴选评价和监督所体现的公众参与度,司法行政管理的职能所体现的服务审判、服务决策的作用,法院职权范围及其服务所体现的法院在公民日常生活扮演的重要角色,法官资格及其遴选、评价、监督程序所体现的严谨,乃至这本法院指南所体现的法院信息的公开度,都能够为我们研究和借鉴提供帮助。

 

   一、运转中的司法程序

   初审法院中的“演员”。  在诉讼中,法官、法庭记录员(在高等法院)、法院书记官和法警是关键人物,其它主要人物有律师、原告、被告、陪审员。在法庭里法官是中心人物,并且通常比其它人坐得更高。法官让当事人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法院记录员(在高等法院)、法院书记官和法警是法官在审判中的助手。法院记录员记录整个诉讼过程,法院书记官有选择地记录有关诉讼活动并负责所有案件的呈堂证据。法警维持法庭秩序并监督陪审团,如果有的话。诉讼中,经常有律师代表原告和被告。作为诉讼参与者,律师必须熟悉并遵守所有法庭规则,他们的作用是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律师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以帮助法官和陪审团作出公平裁决。法官主导审判并裁决出现的法律问题。案件不是由法官作出裁决,就是由陪审团裁决。在大多数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审判。为了保证审判的公平性和连续性,所有审判都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

担任陪审员。  陪审员是美国司法体制的核心所在。在所有严重的刑事案件初审中,被告有权要求由社会公众代表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以上所指陪审团是初审陪审团或小陪审团,另外还有大陪审团,他们在司法体系中各自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小陪审团  自1980年以来,待选陪审员名单从18岁以上的登记选民和有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名单中随机产生。最高法院也可指定从其他居民名单中产生陪审员。任何美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且属于被传唤服务的辖区居民,都是履行陪审团义务的合格人选。除了被认定为智力不全、精神病或犯有被剥夺公民权利的重罪可免除陪审义务外,任何符合陪审员资格的人员都不存在免除陪审义务的自动借口或豁免权。待选陪审员可以由治安法院、城市法院或高等法院陪审团审选官传唤。待选陪审员一旦被选定,将被传唤到法院工作120天,虽然有些法院这个期限更短,例如一天一次审判 。在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初审陪审团由8-12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可能的重判程度而定。陪审团必须是一致裁决。对于高等法院民事案件,陪审团成员为8名,裁决需要6人同意。有限管辖权法院的陪审团有6名成员,对刑事案件的裁决必须获得陪审员们的一致同意,对民事案件的裁决必须5人同意。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事先同意,法律承认更少的陪审员同意所作出的裁决。在刑事案件中,由原告、被告和法院共同决定陪审员人数,陪审员对案件裁决必须达成一致。

    县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由该县有陪审团服务资格的12-16名公民组成,他(她)们通常被传唤参加不多于120天的工作。大陪审团负责调查可能的公共犯罪,包括政府官员的腐败或故意不法行为。为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县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供证据并要求回呈正式指控某人犯罪的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正式起诉书”。起诉书意味着至少有9名大陪审团成员确信有犯罪发生,并有充分的证据对此人进行审判。

    州大陪审团  除了陪审范围在全州外,州大陪审团的权利、职责与县大陪审团相似。在州的层次上,最多可以同时组成三个大陪审团,其调查范围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制定大陪审团的程序规则。

陪审团的种类  有三种陪审团:小陪审团;县大陪审团;州大陪审团。在司法体系内每一个陪审团担负各自特别的角色。

  

    二、案件是怎样在法院系统运转的

    在本部分您将会了解到案件是怎样在司法系统中按其方式运转的。首先,有限管辖权法院的案件审理是不公开的。虽然高等法院诉讼程序基本适用于有限管辖权法院,但大多数更关注高等法院的案件审理程序。总的说来,在高等法院各方当事人都有律师代理,但没有代理律师的情况也经常出现,特别是在有限管辖权法院。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不需要律师而自我代理(辩护),通常称为“自我代理(辩护)”当事人。

    请注意:这本亚利桑纳法院指南仅试图展示亚利桑纳法院系统及其案件程序的概要,并未囊括所有的案处审理程序。

    (一)有限管辖权法院的案件处理程序

    有限管辖权法院通常按如下方式处理刑事案件:1、初次出庭 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首次露面。被告人将被告知受到刑事指控。如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法官将为其指派一名律师。2、堂讯  被告人出庭提出认罪与无罪答辩(注意:许多有限管辖法院将被告人初次出庭和堂讯合并)。3、审理  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答辩,法院将进行初审。法官或被告要求的陪审团听取指控证据并裁断被告人是否有罪。4、量刑  如果裁决被告人有罪,法院将对被告人处以合理的刑罚(量刑)。5、上诉  对有限管辖权法院裁决的上诉由高等法院受理,该上诉将被作为一个新案件重新审理。如果保存有审判过程记录的话,高等法院法官也可以对记录进行复阅。对小额诉讼的裁决不能上诉。

    (二)高等法院案件处理程序

刑事和民事案件是案件主要类型,通常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相同的方法。在所有证据已出示和法官已对陪审团解释了适用于案件的相关法律后,陪审员们裁断案件事实并向法官呈递裁决。如果没有陪审团,由法官裁决案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通过缓刑、罚金、监禁甚至死刑进行惩罚的案件。代表州、县或市政府正式指控告犯罪者的律师是公诉人(检察官),受到犯罪指控的当事人为被告人。

    刑事案件步骤: 1、逮捕  当执法官员目击了犯罪或因有合理根据证明某人犯罪而持有逮捕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24小时内,必须带至法官面前接受初次审讯,否则必须释放。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必须向州或县大陪审团出示证据,以便大陪审团认定是否有合理根据确信被调查者有罪。如果大陪审团确信有合理根据,将回呈大陪审团起诉书(正式起诉书),正式提起犯罪指控。2、初次出庭  在初次出庭中,法官查明被告人姓名、住址,并告知被告人受到刑事指控,有权保持沉默并聘请律师。如果被告人无钱聘请律师,法院将为其指派律师,并规定解除监禁的释放条件。3、预审  如果进行预审(通常由治安法官实施),法官将听取证据和控辩双方律师传唤的证人的证言。如果查明有充分的证据确信被告人可能犯罪,法官将决定被告人在高等法院接受审判,并安排堂讯日期。4、堂讯堂讯中,被告人提出“认罪”、“无罪”或“无异议”的答辩。如果被告人提出“无罪”答辩,法官将安排审判日期。如果被告人提出“认罪”答辩或宣称对指控不持异议,法官将安排日期对被告人进行判决。5、审理 (1)开场陈述 被告有权要求由法官或者陪审团进行审判。当法院准备开始审判时,双方进行开场陈述。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律师首先陈述。一开始,一方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陈述。对方律师可以进行同样的开场辩驳,或可保留,直至随后在本方开始时进行开场陈述。双方律师都可以选择不进行开场陈述。(2)证人控方律师通过传唤证人并向他们询问各种问题而开始案件的审理。这称为“直接询问”(主询问)。在所有审判中,证人宣誓并确认其在法庭上的证词是完全真实的。所有审判中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物证,如书证、武器或衣服等,在被认可作为证据并展示给陪审团前,必须是亚利桑纳州证据规则可接受的证据。法官依据证据规则决定证据和证言是否有效。在刑事审判中,控方律师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以便证明被告有罪。辨方律师可以提供证据和证人证明被告无罪,或者对被告的犯罪指控提出合理的怀疑。但是,被告在被证明有罪前,被视为无罪。当控方完成对证人的提问后,辨方有权“交叉询问”(反询问)任何相关情况。 “交叉询问”后,最初传唤证人的一方律师可以对证人进行补充询问,以便澄清在“交叉询问”中一些触及的疑点。这是“再次直接询问”。法官可以允许对方律师进行“再次交叉询问”。当原告或控方传唤完本方所有证人并提供所有证据后,该方当事人即静候处理(举证完毕)。在这点上,被告律师可以要求法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因为原告或控方律师没有提出反对被告人的足够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这称之为“无罪判决”。如果法官同意没有足够证据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就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案件就此结束。如果未请求“无罪判决”,或请求被否决,被告方可以出示本方证据。辩方律师通常会等待,直到审判进行到此部分时才进行开场陈述。被告方可以选择不出示证据,因为没有要求必须这样做。记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必证明自己无罪,但是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如果被告方一定要提出证据并传唤证人,规制控方的证据规则和程序同样也适用于被告方。唯一不同的是由被告方传唤证人并首先进行询问。在被告方提供证据结束后,控方可以呈示另外的证据否决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在此之后,被告方另外有机会提供本方的补充证据。 (3)终结辩论当事人双方提供完各自的证据后,每一方都可进行终结辩论。终结辩论同开场陈述相似,使双方律师在裁决案件的最后时间有机会在法官或陪审团前进行辩论。原告或公诉人先进行终结辩论,通常总结提出的证据,并着重强调最有利于己方的证据。随后被告律师进行陈述,通常总结最强有力的被告证据要点,并把注意力引向公诉人的证据缺陷。公诉人然后还有最后机会进行陈述。 (4)裁决在陪审团审判中,终结辩论结束后,法官向陪审员们宣读适用于本案的法律问题的指示。陪审团成员必须遵循这些指示作出裁决。陪审员们在特殊的陪审团室选出首席陪审员主持讨论。陪审员们必须审阅所有证据,复阅案情事实并作出裁决。当陪审团作出裁决后,法院复庭审理。首席陪审员向法官呈交书面裁决,并由法官或法院书记官宣读。然后法院根据此裁决作出判决,同时陪审团解散。如裁决无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将立即获释。如裁决被告有罪,法院安排量刑日期。6、量刑  量刑听证时,法官听取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应该受到何种惩罚的证言。在亚利桑纳州,立法机关针对不同的犯罪设定了量刑范围,法官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刑。选择量刑包括缓刑、罚金、监禁或者这些刑罚的结合。在某些案件中适用死刑。7、上诉 被判决有罪的被告人可以上诉。判处死刑的案件将自动上诉到最高法院,其它刑事案件的上诉由上诉法院进行受理。

    民事案件  典型的民事案件包括个人、社团、公司或合伙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个人与州、县或市等政府之间也可产生民事诉讼。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属于违反合同、债务偿还、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离婚等引起的家庭法律纠纷。民事案件中起诉的当事人为原告,被起诉的当事人为被告。

     民事诉讼的步骤:1、原告向法院书记官递交起诉书,陈述起诉被告的理由及请求法院采取的诉讼救济; 2、原告必须根据法庭规则说明案件是否适合仲裁; 3、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传票; 4、被告在限期(通常为20天)内提出书面答辩状,承认或否认原告的起诉; 5、原告与被告互换案件资料,称为“证据开示”; 6、每一方都可以提出动议,要求法庭裁决开庭审理前的争议; 7、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可以和解,节约诉讼成本; 8、各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法庭排定审理时间表; 9、案件由陪审团或者法官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律师首先发言。律师进行开场陈述,并通过传唤证人和要求证人作答以及提供证据进行代理工作; 10、根据审判期间的呈堂证言和其它证据,由法官作出判决,或者由陪审团进行裁决。11、败诉当事人可以将判决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三)上诉法院案件处理程序

    一旦提出上诉,初审法院将把诉讼记录呈递上诉法院。当上诉法院收到诉讼记录和律师书面辩论意见书后,案件就处于“待裁决”状态,并交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查。上诉法院对所有上诉案件必须进行复审。上诉人的诉讼要点包括对法律和事实问题的辩论,以说明初审判决应当被推翻的理由。被上诉人有权对此提出答辩。上诉法院并不进行开庭审理。上诉法院复阅初审法院的文书、呈堂证据和庭审记录,这些内容是“与上诉有关的记录”,被用于判定初审法院是否是遵循法律作出判决。复阅记录后,上诉法院法官在裁决案件和发出书面判决意见书前可以听取双方律师的口头辩论,最后以多数票(至少2/3同意)作出裁决。上诉法院法官在裁决时有三种主要选择:维持原判;改判 ;发回重审(发回初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或者重新审判)。

    (四)最高法院案件处理程序

    当事人对上诉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时,应当向最高法院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申请提交后,诉讼记录被移送到最高法院。对复审申请和相关支持性材料进行审查后,法院将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进行复审。最高法院可自由决定对几乎所有案件的复审,这意味着法院可以拒绝复审。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当最高法院同意复审上诉时,法官将查阅诉讼记录,研究案件中出现的法律要点。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将听取上诉案件律师的口头辩论。在口头辩论期间,上诉人的律师重点强调并阐明本方当事人的主张,然后被上诉人的律师强调并阐明另一方的观点。法官常常会对律师提出的法律争点和支持他们见解所引用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对案件进行复审后,法官们将不公开地讨论案件并投票表决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判决由多数票决定,然后一名法官被指派写出法院的多数意见。法院的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在发布书面判决或判决意见书时,法院可以: 1、维持原判,意味着原判为终局判决; 2、改判,意味着必须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 3、发回重审(发回初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或者重新审判)。 

 

    二、司法管理

 

   (一)亚利桑纳州司法委员会

    亚利桑纳州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于1990年设立,目的是协助最高法院研发和实施管理司法系统的政策和程序。亚利桑纳司法委员会在协助最高法院及其首席法官研发和实施政策时负责提供:管理所有州法院的主要指令;法院运行的一致性;法院服务的协调。委员会下辖四个常设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法官教育与培训委员会、高等法院委员会和有限管辖权法院委员会。

亚利桑纳州司法委员会成员  下列人员因其职位是当然成员: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主席;两名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第一和第二上诉法院);曼尼科巴县和皮马县高等法院的两名首席法官;法院行政管理主任;州律师协会主席。

下列成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自由决定并任命:两名其他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城市法院法官;治安法官;两名公众;一名高等法院法院书记官;高等法院委员会主席;有限管辖权法院委员会主席。

    (二)法院管理办公室

    亚利桑纳州宪法授权一名行政管理主任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法院行政管理主任及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根据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指令,为监督和管理所有州法院提供必要的支持。

    法院管理办公室提供:所有法院的技术服务;调查分析;协助实施特别计划及程序;协助研发并实施法院的规则和程序;对全体法院雇员的法律培训和继续教育;与司法有关的公共教育和信息计划;少年审判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未成年人及成人遗嘱检验服务;领养审核委员会的管理。领养审核委员会派遣自愿者审核领养未成年人的事例和指定法院的特别倡导计划,该计划利用经过特别培训的自愿者提出领养儿童计划和服务的合适的建议;秘密中介计划的管理,为被收养人和亲生父母之间相互寻找提供帮助;父母援助热线的管理,为被法庭取消监护权的父母提供孩子的信息;州家庭关系委员会、孩子抚养费与家庭暴力关注计划的管理和资助。

    1、预算、基金管理和司法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法院管理办公室协助法院系统准备预算和从立法机关争取基金,对可能影响法院的立法提出建议或意见,并落实最高法院指定的特别工作计划。下面的项目基金由法院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基金来源由法院事先安排的经费和附加费用两部分组成。(1)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基金:这些基金为治安法院和高等法院建立、维持、改进或加强当地、区域性或全州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项目所用。(2)案件处理援助基金:这些基金用于帮助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法院收款强化基金/交通案件处理基金:法院收款强化基金由法院用于改进对欠缴现金的征收和管理,包括罚金、诉讼费、罚款、赔偿金和小孩抚养费。同时也为提高办案效率的自动化项目提供基金。交通案件处理基金为防御性驾驶学校计划的管理和加快交通案件处理的项目提供资金。(3)减少少年犯罪基金:该基金用于州、市、县、部落实体或学校的警示和教育计划,目的是减少全州的少年犯罪。公设辩护人 培训基金:这些基金提供给州内县公设辩护人或选择辩护人办公室,专门用于培训工作。从其它渠道获得基金的一些项目:(4)强制戒毒基金:亚利桑纳州最高法院接受大量来自联邦的基金,并作为本州项目资金的再许可管理人。基金用于受到大量增长的逮捕、刑事起诉、联邦“毒品战争”中罪犯的处理等影响的项目。联邦政府通过亚利桑纳州刑事司法委员会提供基金。

    2、法院管理办公室  法院管理办公室可以被想象为“公司办公室”,最高法院法官们就是“董事会”。法院管理办公室研发和实施项目计划,以支持法院工作和协助首席法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三、坚持司法标准

    (一)法官提名委员会(法官择优选任制度)

    1974年亚利桑纳州选民修订州宪法,规定了“法官择优选任和留任”程序。此次修订要求州长从法官提名委员会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任命全州上诉法院法官和曼尼科巴县与皮马县高等法院法官。虽然宪法允许除曼尼科巴县和皮马县以外,其他县可以实行择优选任制,但其他13个县的高等法官仍继续由竞选产生。

法官任命委员会,通常也称为法官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人选以填补上诉法院和曼尼科巴县与皮马县高等法院法官的空缺。

    1992年,亚利桑纳选民批准改变了自1974年以来采用的择优选任程序。该变化修订了任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程序,包括增加了一些要求:在将候选人推荐给州长前,法官提名委员会应当听取公共意见并公开投票。州长根据法官提名委员会的推荐任命新法官。另一个新变化是,增加了参与的(公众)委员会数量,包括由(公众)委员会审查并向州长推荐3个(法官)提名委员会的候选人。这样的(公众)委员会有11个:曼尼科巴县和皮马县各有5个,服务于法官提名委员会;一个服务于全州上诉法院法官提名委员会。

    3个法官提名委员会中,曼尼科巴县和皮马县法官提名委员会分别负责该县初审法院(高等法院)法官的提名,上诉法院法官提名委员会负责上诉法院法官的提名。每一个委员会有16名成员:10名非律师,5名律师,加上一名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其指派人员。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其指派人员担任上述3个委员会的投票主席。

    当初审法院法官提名委员会非律师成员出现空缺时,来自空缺地区的县监察委员会成员从本区任命一个由七人组成的(公众)提名委员会。公众将被告知可以提出作为法官提名委员会成员的申请。所有的申请,连同公众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被提交给州长考量。当上诉法院法官提名委员会非律师成员出现空缺时,州长任命一个9人组成的(公众)提名委员会,负责接受并审查任职申请,并将申请人名单连同该委员会推荐意见提交给州长。

   3个法官提名委员会中的律师成员由亚利桑纳州律师协会理事会向州长提名。法官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州长任命,参议院批准。法官提名委员会提出每一项法官任命时,至少要向州长提交三个人选,兼顾对地域和种族的考虑。法官选任的主要标准是功绩——候选人的专业资格。

    在空缺出现60天内,若法官提名委员会没有向州长提交候选人名单,州长可以任命任何有资格的人填补缺额。要是州长在60天内没有从法官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名单中任命法官,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将进行任命。

    (二)法官业绩评价委员会

    亚利桑纳州法官业绩评价计划的目的,是力求在每一次大选前,向公众提交法官履职情况的清晰而准确的报告。1992年,选民对宪法作出修订,要求对被任命法官的业绩作出阶段性的评价。为管理法官业绩评价的过程,设立了法官业绩评价委员会。州宪法要求用特殊的业绩标准和业绩评价,对通过择优选任程序选任的法官进行评估。业绩评估程序包括调查陪审员、证人、诉讼当事人、行政工作人员及律师等了解法官工作情况的人。公众也可通过书面评论和公开听证提供意见。大选之前法官业绩评价委员会作出法官业绩报告,让选民知晓报告内容。

    1、依据择优选任制被任命的法官: (1)、初任法官两年任期期满后,固定的下一次大选举前,暂时继续任职60天; (2)、通过选举,由选民决定法官是否可以留任; (3)、如果留任,法官任满通常任期:高等法院四年,上诉法院六年。如果没有留任,法官任内将出现空缺,则相应的委员会进行提名程序以填补空缺。

    2、法官的产生 (1)由公众委员会审查、选择并由州长任命的法官是: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曼尼科巴县高等法院法官;皮马县高等法院法官。一旦被任命,高等法院法官将每4年、上诉法院法官每6年由选民决定继续留任或者免职。(2)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是:除曼尼科巴县和皮马县以外的其他高等法院的法官;治安法官。城市法院法官根据本市法规通常由任命产生。尤马市选举产生城市法官,菲尼克斯市和图森市城市法院法官由择优选任委员会任命。

    (三)司法行为委员会

    根据亚利桑纳州宪法的授权,司法行为委员会负责审查并调查对州和当地法官及其它司法官员的投诉。委员会无权调查法官对案件作出的裁决或决定是否能对裁决进行上诉。

   委员会由11名司法系统内外的不同背景和经验丰富的人组成。6名法官委员由最高法院任命:两名上诉法院法官,两名高等法院法官,一名治安法官,一名城市法院法官。2名律师委员由亚利桑纳州律师协会理事会任命。三名公众委员经亚利桑纳州参议院同意,由州长任命,这三人不能是律师或法官。委员会成员任期6年。

司法行为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调查下列投诉:履行职责中的不当行为;卷入刑事定罪的职务性或非职务性不当行为;严重干扰法官履行职责的障碍;有意、固执的不履行职责;习惯性物质滥用(沉迷于酒精或毒品);损害司法声誉的行为;对司法行为准则的违反。

     委员会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实行非正式纪律约束和发布秘密惩戒令。委员会有权启动一个类似审判的正式程序,以判定在特殊情况下的某些事实,并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对有严重不当行为的法官进行谴责、暂停职务或撤职。除了对法官提出正式指控,委员会的活动和程序是保密的。当提出正式指控时,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公开,包括正式听证在内的所有程序也对公众公开。

     委员会发行有详细描述其工作计划和进程的手册。

杨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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