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甲、严乙经泰和县塘洲镇政府指定分别于2003年、1991年任塘洲镇塘洲村民委员会西岗三、四组组长。因两人不是村民选出的组长,村民对其意见纷纷,于是2004年8月16日村小组群众自发召开村民会议,经三分之二的村民参加投票,选举了严丙、严丁分别为西岗三、四组组长,并张榜公布函告塘洲村委会。2007年5月,严丙、严丁以西岗三、四组组长的名义与何某签订了一份烧窑租赁协议书,将西岗三、四组所有的土地租赁给何某烧砖。严甲、严乙知道后多次找何某协商解决,何某以其与西岗三、四组的组长严丙、严丁及村小组签订了租赁合同为由,拒绝与严甲、严乙协商。两人遂以西岗三、四组组长的名义于2007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严丙、严丁与何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严甲、严乙才是西岗三、四组组长,严丙、严丁无权处分村小组的土地,该合同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严丙、严丁是经村民投票选举的组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有权代表村小组出租本集体土地,该合同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另外,根据《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中关于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之规定:“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先由村民小组群众提名确定候选人,由村委会主持召开由本村民小组选民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然后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多数选票的当选。居住在本村民小组的村委会成员经过选举,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长产生后,村委会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并造册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委会相同,可以连选任”。因我国尚未颁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我国农村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工作只能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地方制定的相关办法来执行。
本案中,严丙、严丁系西岗三、四组村民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并经三分之二的村民参加投票选举产生,而且也经过了张榜公布、函告塘洲村委会等程序,其选任程序符合上述相关法律、办法的规定。因此,严丙、严丁二人应该为西岗三、四组合法的负责人。而严甲、严乙虽然已担任村小组长几年甚至十几年,但因其系镇政府指定的,选任程序不符合上述相关法律、办法的规定,故其二人不是西岗三、四组合法的负责人。
综上,严丙、严丁作为西岗三、四组的合法负责人与何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
作者: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东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