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和龚某商量到某地绑架小姐去外地卖淫赚钱。2008年10月6日晚,他们在某按摩店交纳了包夜费后,挑选了1名按摩小姐胡某,带上车开往广东。途中,被害人得知要去外地,表示反抗,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下其手机和钱财。其间,被告人多次分别对被害人进行奸淫。后两被告人认为无法制服被害人,遂决定要被害人的男朋友拿赎金来赎她。
分歧
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是否构成数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和龚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一罪,其强奸行为只是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不需要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绑架罪和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作者对两被告人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的认定与分析,但笔者认为,两被告人同时还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也包括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与龚某在产生绑架犯意之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下其手机和钱财,由此可见,两被告人对被害人不仅采取了暴力行为,并“当场”劫取了被害人财物。
其次,抢劫罪是行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了当事人随身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与龚某在产生绑架犯意之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下其手机和钱财,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而不是在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了当事人随身财物的,因此,应对两被告人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而不是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对两被告人以绑架罪、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罗俊谋 邹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