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足浴店与外地加盟店签订加盟协议,规定由足浴店向加盟店提供十名按摩技师,加盟店支付工资给足浴店,期限为二年。但足浴店派往加盟店的按摩技师在加盟店工作了二个月后,突然跳槽到别的足浴店。致使加盟店无法正常营业,损失严重。现加盟店要求足浴店因违约赔偿损失2万元。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足浴店已把员工派往加盟店了,即按协议履行完义务,员工就应该由加盟店管理。现员工跳槽是加盟店自己管理失误造成的,足浴店没有违约,也就不要赔偿加盟店的损失。
第二中观点认为,足浴店既然收取了加盟店员工的工资,就应该对派遣员工的行为负责。协议规定工作期限为二年,那么足浴店就要履行完二年派遣员工的义务。所以,足浴店要赔偿加盟店的损失。
管析
笔者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足浴店和加盟店实际是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协议,足浴店向加盟店派遣员工,加盟店向足浴店支付工资,然后再由足浴店向员工支付工资。现足浴店派遣的员工跳槽,致使加盟店无法正常营业,足浴店也就是没有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既然足浴店违约就当赔偿加盟店收到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足浴店应赔偿加盟店因员工跳槽所带来的损失。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张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