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认为赵某花钱请他开收割机脱粒与赵某请原告人割禾抱禾把的性质相同,均与赵某形成雇用关系。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其责任由雇主承担。赵某则认为他与朱某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用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脱粒前他和余某均要求朱某拆下镰刀,朱不肯拆卸,从而造成余某人身损害,且朱某又系无证照经营收割机承揽工程。发生事故原因完全是朱某的过错,应由朱某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余某的损失总计34291.84元,被告朱某赔偿24000元,赵某赔偿3430元。原告余某负担6861.84元。
点评:赵某与朱某口头约定,以每亩40元的报酬,由朱某驾驶其自己的收割机为赵某的稻谷脱粒,朱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赵某交付的工作—脱粒,故赵某与朱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赵某与原告余某是不计报酬的帮工关系。作为收割机的操作员朱某应知道不折卸镰刀脱粒可能会伤及抱禾把的人,然而自己怕麻烦及过一轻信能够避免事故而未拆镰刀,使收割机带刀作业。结果在脱粒过程中致使余某人身受到损害,同时朱某的收割机属无照经营,故朱某对该损害结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赵某把稻谷脱粒工作交付给无证照经营收割机的朱某来完成,其在承揽人选任上有过失,其对损害结果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余某在脱粒开始时曾要求拆除镰刀,可见其预见到危险的存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他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其对自己人身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做任何工作都要认真细致,不能疏忽大意,不能过于自信,不要轻意相信能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否则发生事故,自己要承担不必然的责任。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罗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