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案的性质为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存在小强死亡的损害事实、易某私有房屋建筑缺陷造成安全隐患、以及该缺陷与小强死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均无异议,但对易某未锁自己家中的门、对自己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及其如此建筑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对小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意见相左。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小强回到家,经易某外甥小伟及另二个同学相邀,一同到易某家中看鸟,因易某家中无人,大门未锁,四个小孩看了鸟后又捉迷藏,小强因易某家中四楼楼门未锁,而跑到四楼楼面躲藏,四楼阳台的护栏被易某拆除,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小强不慎从四楼楼面边沿掉下死亡。易某因疏于管理,未尽到房东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小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重大过错,故易某对小强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对小强负有安全教育和监护责任,小强因脱离监护而堕楼死亡,两原告也应承担责任,故应部分免除易某的赔偿责任,即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部分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易某的房屋系农村私宅,在当地家中无人,大门不锁,符合当地农村的习惯。对易某家中四楼楼门未锁,四楼阳台又无护栏,导致小强进入阳台而发生事故死亡,因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私宅的建筑有何强制标准,易某的建筑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易某同意,进入易某家中看小鸟,易某当时并不在家,小鸟也只在一楼,小强与几个小孩在捉迷藏时,自行从四楼掉下死亡,对此,易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强父母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小强的死亡系其父母监护不力所致,该损害后果应由其父母自行承担。故法院应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因为:该案属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而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只有具备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四个构成要件,侵权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这四个要件有一个不具备,侵权人就不应承担责任。该案中存在小强死亡的损害事实,易某具有建筑房屋时未修建四楼阳台护栏、大门、四楼楼门未锁的事实,由于上述过错与小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三个条件,对于易某房屋大门、四楼楼门未锁、未修建四楼阳台护栏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具有过错?是判断易某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必需具备的要素。从该案的事实来看,显而易见,易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我国目前对于农村私有房屋应如何建筑,并无强制性的标准和规定,易某只要经合法审批,在自己的宅基上如何建筑、管理房屋,在建筑中应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等,属于私权范畴,应由易某自己决定,他人无权干涉,故易某未修建四楼阳台护栏、四楼房门未上锁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由于私有住宅具有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进入。该案中,易某作为房东,并不知道小强等人进入其屋内捉迷藏,该房屋虽存在安全隐患,对未经过房东同意进入的人,易某无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更不构成侵权过错,对小强的死亡,易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意见未从一般侵权的四个必备要件去全面分析、判断,而是片面地从易某房屋建筑存在缺陷,具有安全隐患,易某应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后果来分析认定易某存在过错,未分析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存在侵权过错?混淆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增加了易某的民事责任。该案中,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于小强到易某家中看鸟,负有法定的安全教育监护职责,他们应预见到小强脱离监护,有可能会造成的损害。正是由于他们的监护不力行为使小强脱离了监护,造成了死亡,其损害结果只能由其父母杨某、胡某自行承担,房东易某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支持了第二种意见。
作者:焦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