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文清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借给其兄廖文武结婚用。后廖文清夫妇在接受房屋时发现该房的壁橱、木地板等装潢设施遭毁,遂诉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妇赔偿损失。廖文武夫妇认为该装潢是自己结婚时花钱所建,现自己不住了,将之取走(破坏)是自己的权利。那么,廖文武夫妇是否应该赔偿?
学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在添附情形下,新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所谓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下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本案中,房子的产权归廖文清所有,廖文武只是合法占有人,其对房子进行装潢是一种添附行为。根据添附理论,廖文清应当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首先,将装潢设施拆下以恢复原状是不太可能的,在经济上也不合理;其次,房子的价值远远大于装潢设施的价值,而廖文武也无意将房子买下。所以该新财产由廖文清取得,但其应当给付廖文武适当的经济补偿。
因此廖文武擅自取走(破坏)房子的壁橱、木地板等装潢设施,实则是侵害了廖文清的所有权,由此给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应该进行赔偿。
作者:梅剑文